Re: [請益] 刑訴第252條各款於260之適用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5-03 16:05:06
※ 引述《ChiehKuo ()》之銘言
: ※ 引述《ChiehKuo ()》之銘言:
: : 板友好,
: : 我看紀綱刑訴今年課本C第67頁時發現有個地方跟林鈺雄教授、林俊益法官的教科書

: 容
: : 不一致
: : 紀綱課本括號2寫252第1-4款不能用260(藍色筆記是上課時老師說的)
: : https://i.imgur.com/bXysIub.jpg
: : 但是林俊益跟林鈺雄課本都說適用260
: : 林鈺雄版本
: : https://i.imgur.com/WBPaKQ8.jpg
: : 林俊益版本
: : https://i.imgur.com/UJPxu2J.jpg
: : 想請問為何會有這差異~
: : 感謝~~
: 朋友貼了紀綱老師粉專的文給我看
: 才知道自己在本板上問的問題引起老師不滿、被老師截圖貼到粉專
: https://i.imgur.com/cNDchuE.jpg
: https://i.imgur.com/q5HXbNA.jpg
: 我想自己有必要回覆一下:
: 謝謝老師的批評與指教
: 您說我「刑訴讀的不好,聽完課程也不太會再去聽一次,想一次,搞不好筆記還做的
不完
: 整」
: 我確實第一次接觸刑訴 老師的課目前也還沒上完 還沒學好
: 於這方面確實有很多不足之處需要多多努力加強
: 跟老師說個抱歉
: 當時因為時間緊迫,我都是1.5倍速播放在聽,可能有漏聽的地方
: 然後因為刑訴上課其實是跳來跳去的
: 我一般會把可能需要再聽的地方先稍微註記一下堂數跟時間
: https://i.imgur.com/JEdNt97.jpg
: 但這次發問部分當下聽得懂就沒有註記
: 所以完全不知道我不懂的這個地方是第幾堂內容(我會再檢討一下自己上課方式)
: 為了節省一堂一堂分分秒秒的找的時間
: 我直接翻了林鈺雄教授跟林俊益法官的書來幫助自己理解
: 然後發現跟老師說的似乎有不一樣的地方
: 才跑上來發問
: 沒想到問個問題會造成老師的困擾跟引起不滿
: 再次跟老師道歉 不好意思
: 後來有位好心的板友st大跟我說是26堂後有去聽了幾次
: 我覺得自己聽得懂老師上課內容的邏輯
: 但還是不清楚為何看起來跟林鈺雄教授說法有異:
: 紀綱老師上課說的「252第一款因為曾有判決確定 就一事不再理了 就算有新事實新證

: 應該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而非走260」(這部分我聽得懂)
: 還有紀綱書上「縱使有新事實新證據,亦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 但是
: 林鈺雄教授書上第二段寫:「因欠缺實體之訴訟要件(指252第1-4款)或所謂的實體
條件
: (指252第8-10款)或必要條件(指253,254)而不起訴者,則有實體確定力,因此,

: 有第260條之兩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 內容說的「252第1-4款非有260之兩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 應該就是指252第1-4款若有兩款法定事由 可以再行起訴吧(反面解釋?)
: 我只是想問清楚為什麼一個說可以 一個說不行而已 怕是自己哪裡沒想通
這個部份就是林鈺雄的書沒有說的很清楚關係
然後你誤解林鈺雄的意思
認為兩個人說得不一樣
紀綱算是補充說明林鈺雄書上這段
”有第260條之兩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如果有260的事由 就算檢察官的不起訴
有實體確定力 仍然可以再行起訴嗎?
紀綱是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
如果是用252第一款 曾經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
雖然不起訴有實體確定力
但曾經判決確定的救濟方式應該是再審和非上
而不是重新起訴
其實林和紀綱說的並沒有不一樣
你誤解不一樣
然後網友不明所以跟著瞎起鬨就變這樣
不過也不能怪你
大家讀書本來就會有不懂或誤會
上來問問題是好事情
如果大家本來就都很會
補習班老師也就失業了
國考版的目的之一就是問課業
不用愧疚 不懂就問吧
: 關於認為我是造謠、詆毀、其他補習班工讀生刻意放假新聞的部分
: 我想澄清一下
: 1.在原推文中我有說自己剛開始接觸
: 用意就是希望透過這個特別強調來讓其他版友知道我的見解很可能有誤
: 2.我花了高於市價的價錢買了目前缺貨的二手紀綱刑訴解題書
: https://i.imgur.com/yX9QQs5.jpg
: https://i.imgur.com/fpT936B.jpg
: 本人雖然沒上過其他刑訴,無從比較,但我在看老師課本不懂時有參考兩本教科書,
發現
: 有些地方老師解釋的更清楚易懂,也爬過不少文才買老師解題書,我想這應該也可以
證明
: 我對老師的肯定
: 網路上文章就是這樣
: 覺得有疑問的地方才會發文問
: 覺得好的地方通常不會特地發文講
: 以上兩件事情應該多少可以證明我並非工讀生、競爭對手刻意散佈謠言、詆毀等等的

: 對於自己發問會引起這次事件我也滿意外的
: 也感到抱歉
: 最後,感謝幾位網友替我說話,
: 也希望某幾位網友不要再做沒必要的人身攻擊
: 相信這應該也不是紀綱老師的用意
: 謝謝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5-03 16:21:00
非常感謝W大解釋和安慰QQ
作者: ilove0shanya (姚教練)   2019-05-03 16:27:00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9-05-03 16:30:00
推 長知識了 o( ̄▽ ̄)d good
作者: tsc1305 (無)   2019-05-03 17:46:00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9-05-03 21:33:00
作者: travelaway (好習慣好人生)   2019-05-03 21:37:00
作者: pmpo (做自己時間的主人)   2019-05-03 22:53:00
作者: lunish   2019-05-03 23:19:00
推,加油加油
作者: leroydinozzo   2019-05-04 00:10:00
推,加油
作者: RRRtong (Rtong)   2019-05-04 00:14:00
推 加油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04 00:32:00
作者: tonyscat (Wall瑪律呀)   2019-05-04 06:53:00
作者: METERESA   2019-05-04 17:40:00
推!
作者: duck777   2019-05-04 23:35:00
推推,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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