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總緊急避難或自行招致

作者: nikejump (.)   2019-05-05 10:36:15
題目:108身心特考一般行政民總與刑總 第3題
甲駕駛聯結車為業,載運H形鋼條前往A地送貨,沒有注意前方回堵,趕緊踩煞車,發現後
方鋼條因慣性向前推擠,甲不敢再踩煞車,因為害怕鋼條會貫穿駕駛座而危及自己生命,
只好讓車輛向前追撞乙駕駛之大貨車,乙車又撞上前方丙駕駛之轎車,造成丙車全毀,惟
乙、丙僅受輕傷。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此題與人討論(讀書會)
我的想法 (一)甲撞上乙車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284條業務過失傷人罪
T:客觀上:甲撞上乙車,確實造成乙輕傷。主觀上:甲也知道(認知)到
不踩煞車的行為會造成乙的輕傷。(構成要件該當)
R:根據刑法24條緊急避難,甲若是踩煞車則會使鋼條貫穿導致自己生
命危險,為保護自己的生命法益,甲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所以甲不成立刑法284條業務過失傷人。
(二)甲撞上乙車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354條毀棄損壞罪
T:客觀上:甲撞上乙車,造成乙車受損。主觀上:甲也認知不踩煞車會
造成乙車受損。
R:根據刑法24條緊急避難,甲為了自己的生命法益可主張緊急避難,
阻卻違法。
(三)甲對丙的行為不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毀棄損壞罪
T:客觀上:人受傷車也損毀了,主觀上:甲對丙雖沒有認知及犯意,就
一般人認知,在道路上行駛不煞車,是有可能導致前車或是前前車
受傷及損壞的。
R:根據(一)(二)可主張緊急避難。
(四)甲造成乙丙受傷及車損的行為,乙丙可依民法請求救濟
甲雖無刑法上責任,但應有民法上責任,乙丙可依民法184條請求甲
負損害賠償責任。
友人想法:他認為應該沒有這麼簡單,應該走自行招致的解法,所以他會讓傷害跟損壞
罪都會成立,然後解成一行為數罪名,數罪並罰。我不懂為何能走自行招致
請問版上,有聽過補習班老師的解法嗎?還是有其他想法?我在網路上目前找
不到解答,懇請幫忙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9-05-05 10:42:00
不是走自招危難嗎 原因自由行為是自陷精神障礙吧因為危難是行為人自己導致的 你必須要論述一下這個情形能不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不能直接就用緊急危難阻卻違法
作者: nikejump (.)   2019-05-05 11:04:00
感謝f大回覆,所以要走自招危難,兩罪都成立囉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9-05-05 11:28:00
這就看個人了 我覺得這情況還是能主張緊急避難 重點是你的論述倒不是答案正確與否
作者: adrian1993 (Yoshimura)   2019-05-05 12:16:00
追撞但只有造成輕傷的認知不太合理,我個人覺得至少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利益衡平必須討論題示也寫了沒有注意回堵,甲是從事業務之人,這個部分是否製造了法不容許的風險?緊急避難是否可以對抗放任風險實現的行為?管見以為都是要提出討論的
作者: nikejump (.)   2019-05-05 13:50:00
A大跟F大,有辦法回文點(寫)一下,妳們爭點的寫法嗎?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5-05 14:45:00
小弟淺見也覺得是過失自招危難,依實務見解無法阻卻違法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19-05-05 15:03:00
這題爭點就是「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實務認為不行,沒有注意前方來車而自己導致鋼條..若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無異鼓勵行為人不用盡其注意義務,通說認為仍然可以用衡平性去檢驗可否主張緊急避難Brara,答案就看你採哪說,但爭點沒寫到沒分,你朋友說自招是對的,但結論沒有一定,看你採哪說還有一行為侵害數罪名,是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5-05 15:16:00
寫法大概是這樣吧,不過我沒納入學說意見,也寫得很省略https://i.imgur.com/HK6pCPs.jpg有錯誤麻煩指正
作者: nikejump (.)   2019-05-05 15:57:00
感謝XG大跟K大的分享(筆記中)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9-05-05 18:42:00
不是走自招危難嗎 原因自由行為是自陷精神障礙吧因為危難是行為人自己導致的 你必須要論述一下這個情形能不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不能直接就用緊急危難阻卻違法
作者: nikejump (.)   2019-05-05 19:04:00
感謝f大回覆,所以要走自招危難,兩罪都成立囉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9-05-05 19:28:00
這就看個人了 我覺得這情況還是能主張緊急避難 重點是你的論述倒不是答案正確與否
作者: adrian1993 (Yoshimura)   2019-05-05 20:16:00
追撞但只有造成輕傷的認知不太合理,我個人覺得至少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利益衡平必須討論題示也寫了沒有注意回堵,甲是從事業務之人,這個部分是否製造了法不容許的風險?緊急避難是否可以對抗放任風險實現的行為?管見以為都是要提出討論的
作者: nikejump (.)   2019-05-05 21:50:00
A大跟F大,有辦法回文點(寫)一下,妳們爭點的寫法嗎?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5-05 22:45:00
小弟淺見也覺得是過失自招危難,依實務見解無法阻卻違法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19-05-05 23:03:00
這題爭點就是「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實務認為不行,沒有注意前方來車而自己導致鋼條..若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無異鼓勵行為人不用盡其注意義務,通說認為仍然可以用衡平性去檢驗可否主張緊急避難Brara,答案就看你採哪說,但爭點沒寫到沒分,你朋友說自招是對的,但結論沒有一定,看你採哪說還有一行為侵害數罪名,是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5-05 23:16:00
寫法大概是這樣吧,不過我沒納入學說意見,也寫得很省略https://i.imgur.com/HK6pCPs.jpg有錯誤麻煩指正
作者: nikejump (.)   2019-05-05 23:57:00
感謝XG大跟K大的分享(筆記中)
作者: chimeptt (棉裡藏針)   2019-05-06 10:28:00
你這讀書會是不是要砍掉重練 過失跟故意的判斷都有問題還有354的構成要件你也沒寫好 更不用說不罰過失了
作者: jaggur (畜生不要吵2.0)   2019-05-06 16:22:00
開頭第一句都已經註明了「沒有注意」 怎麼可能還可以阻卻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5-06 19:19:00
抱歉,我的字號寫錯了@@應該是72台上7058才對!
作者: chimeptt (棉裡藏針)   2019-05-06 02:28:00
你這讀書會是不是要砍掉重練 過失跟故意的判斷都有問題還有354的構成要件你也沒寫好 更不用說不罰過失了
作者: jaggur (畜生不要吵2.0)   2019-05-06 08:22:00
開頭第一句都已經註明了「沒有注意」 怎麼可能還可以阻卻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5-06 11:19:00
抱歉,我的字號寫錯了@@應該是72台上7058才對!
作者: nikejump (.)   2019-05-07 09:05:00
感謝CH大跟JA大的提醒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