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108身心特考一般行政民總與刑總 第3題
甲駕駛聯結車為業,載運H形鋼條前往A地送貨,沒有注意前方回堵,趕緊踩煞車,發現後
方鋼條因慣性向前推擠,甲不敢再踩煞車,因為害怕鋼條會貫穿駕駛座而危及自己生命,
只好讓車輛向前追撞乙駕駛之大貨車,乙車又撞上前方丙駕駛之轎車,造成丙車全毀,惟
乙、丙僅受輕傷。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此題與人討論(讀書會)
我的想法 (一)甲撞上乙車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284條業務過失傷人罪
T:客觀上:甲撞上乙車,確實造成乙輕傷。主觀上:甲也知道(認知)到
不踩煞車的行為會造成乙的輕傷。(構成要件該當)
R:根據刑法24條緊急避難,甲若是踩煞車則會使鋼條貫穿導致自己生
命危險,為保護自己的生命法益,甲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所以甲不成立刑法284條業務過失傷人。
(二)甲撞上乙車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354條毀棄損壞罪
T:客觀上:甲撞上乙車,造成乙車受損。主觀上:甲也認知不踩煞車會
造成乙車受損。
R:根據刑法24條緊急避難,甲為了自己的生命法益可主張緊急避難,
阻卻違法。
(三)甲對丙的行為不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毀棄損壞罪
T:客觀上:人受傷車也損毀了,主觀上:甲對丙雖沒有認知及犯意,就
一般人認知,在道路上行駛不煞車,是有可能導致前車或是前前車
受傷及損壞的。
R:根據(一)(二)可主張緊急避難。
(四)甲造成乙丙受傷及車損的行為,乙丙可依民法請求救濟
甲雖無刑法上責任,但應有民法上責任,乙丙可依民法184條請求甲
負損害賠償責任。
友人想法:他認為應該沒有這麼簡單,應該走自行招致的解法,所以他會讓傷害跟損壞
罪都會成立,然後解成一行為數罪名,數罪並罰。我不懂為何能走自行招致
請問版上,有聽過補習班老師的解法嗎?還是有其他想法?我在網路上目前找
不到解答,懇請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