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大叔我非法律系畢業,因為興趣關係開始進修法律
所以對於ㄧ些釋字上艱澀的用字讀起來有些吃力,有請板友幫忙解惑
最近在念行政法讀到釋字469
其中不論是上課講義還是補習班的書籍針對469大多著重在
1.
國賠非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
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2.
裁量收縮
3.
保護規範理論
這三部分
但我在讀釋字時習慣把解釋理由書看完
以下是我看不懂的部分 再請板上高手幫忙解惑
=============節錄自469解釋理由書=================
....惟法律之種類繁多,其規範之目的亦各有不同,有僅屬賦予
主管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者,亦有賦予主管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者,
對於上述各類法律之規定,該管機關之公務員縱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
或尚難認為人民之權利因而遭受直接之損害,或性質上仍屬適當與否之行政裁量問題,
既未達違法之程度,亦無在個別事件中因各種情況之考量
(以上完全看不懂....)
例如:
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
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
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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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
1.開頭的「惟」字我看不出被我省略上段文字和我節錄的這段文字
有麼關聯性,為什麼這邊要多放了一個「惟」...
(這問題我有點專牛角尖了,所以問題比較小一點..)
2.到例如以前完全看不懂法官想要表達什麼... QQ
3.上面節錄的第二段既然裁量以經收縮到了無可裁量的情事,為何無成例國賠之餘地。
以上....有請板上神人幫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