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監護

作者: GOOD2 (222)   2019-05-18 14:18:07
甲男之子乙男與丙女結婚。婚後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離婚,丁由乙行使權利
負擔義務。乙罹患重病,立遺囑指定甲為丁之監護人。該遺囑指定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是B 想請問為何不是A
1091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
人。
1093:"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想請問 為何不能適用1093
(另外有看到網路上說 要 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 才可適用1093
這樣1093要在何種情形下才能適用?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9-05-18 14:51:00
離婚又不影響丙是母親,掛的是乙;回到丙身上而已...
作者: onasis (天子呼來不上船)   2019-05-18 15:43:00
1093條說的[最後]是指,父母一方已經去世了,現在[最後]一位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或母也即將身故,可以在生前以遺囑指定子女的監護人所以你題目裡雖然爸爸去世了,但媽媽還在,監護權一定會改由還在世的媽媽來行使,即便生前有監護權的爸爸以遺囑指定其他親友,指定也是無效
作者: phoenix10 (凰瘋過燼)   2019-05-18 19:30:00
感謝發文及回答
作者: ttttt13 (回憶的風)   2019-05-18 20:09:00
無效
作者: GOOD2 (222)   2019-05-18 23:43:00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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