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OOD2 (222)
2019-05-18 14:18:07甲男之子乙男與丙女結婚。婚後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離婚,丁由乙行使權利
負擔義務。乙罹患重病,立遺囑指定甲為丁之監護人。該遺囑指定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是B 想請問為何不是A
1091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
人。
1093:"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想請問 為何不能適用1093
(另外有看到網路上說 要 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 才可適用1093
這樣1093要在何種情形下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