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過世後遺留300萬元,甲之配偶已身故多年,其膝下有一女乙一子丙,
且乙女和丙男分別育有A、B兩子及一位出生之C子,若在甲過世後,過不久丙即因
車禍也過世,則丙之配偶以其遺腹子C子有繼承權為由,向法院主張保留應繼分,
是否有理由?
我現在有幾種看法:
一、今甲死亡具又繼承權的是乙丙,故丙死亡後,甲之繼承人僅剩餘乙,故全部由乙繼承。
二、後來在網路上找到再轉繼承這個概念,但定義都非常不明確,簡單來說,
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不久也跟著死亡,那就尤繼承人之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之
繼承權。
總覺得以上兩個看法都不大對... 還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