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純正身分犯

作者: a135791hdhc (愛柴柴)   2019-05-22 21:53:53
請問大家初等考試題目
以下何者屬於純正身份犯構成要件?
(A)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
(B)業務侵佔構成要件
(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
(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答案是D
但我覺得有爭議是因為刑289-291
都是非孕婦本人墮胎
這樣墮胎罪怎麼還會是純正身分犯?
且業務侵占的部分
實務認為有身分連結方能實行為純正身分犯
怎麼被歸類為不純正身分犯?
作者: allen11513 (豆花)   2019-05-22 23:05:00
不純正身份犯,簡單來說大家能犯的,在特定身份下犯會有刑之增減情況(A)殺人者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不純正身份犯)(B)涉侵占者和其業務之相關(不純正身份犯)(C)過失致死與所執行業務相關(不純正身份犯)(D)則是涉及刑法274條生母殺嬰罪(純正身份犯)
作者: scott186   2019-05-22 23:15:00
樓上D應該是288吧
作者: allen11513 (豆花)   2019-05-22 23:17:00
並不討論有沒有第三人幫助的請況啊啊我理解錯了,的確是288,謝謝糾正侵占任何人都能犯,但與該人工作內容(業務)相關的是構成業務侵占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9-05-22 23:32:00
侵占有任何人都能犯嗎?持有他人物品之人才能犯不是?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19-05-22 23:42:00
答案d很簡單啊侵佔當然是任何人都可以侵佔啊你直接把定義訂在「已持有物品之人」就不對了墮胎當然是只有孕婦能墮~孕婦是個身分沒有持有他人物品之人這個「身分」他只是一個行為要件持有他人物品=行為,不是身分
作者: CHOBITS729 (ChobitS)   2019-05-22 23:47:00
其實很簡單一個問題孕婦使用288對不對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19-05-22 23:48:00
業務是加重行為而不是侵佔一定要業務
作者: CHOBITS729 (ChobitS)   2019-05-22 23:48:00
請問醫生適用的是那一條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19-05-22 23:49:00
不然男的能墮胎嗎......
作者: CHOBITS729 (ChobitS)   2019-05-22 23:49:00
你卡的問題很奇怪288和291適用的對象根本不一樣
作者: CHOBITS729 (ChobitS)   2019-05-22 23:50:00
醫生適用應該是290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19-05-22 23:50:00
但卡在業務跟直系,就是加重條件就是不純正身分犯
作者: CHOBITS729 (ChobitS)   2019-05-22 23:51:00
以後沒有業務加重了不用在意
作者: chenwen ( )   2019-05-22 23:54:00
業務侵占罪中.業務為不純正身份犯.而持有他人之物屬純正身份犯
作者: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9-05-22 23:55:00
撲馬沒說錯啦,288跟289關係,這裡本來就有兩說,選擇選實務見解,純正身分
作者: chenwen ( )   2019-05-22 23:55:00
所以業務侵占罪一部分包含純正身分犯.一部分包含不純正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19-05-22 23:57:00
刑法理解是一回事,讓別人也理解是另一回事要陳述的讓搞混的人理解也是要很厲害我之前也常常腦袋打結...
作者: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9-05-22 23:58:00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19-05-22 23:59:00
如果要考選擇題盡量選食物見解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9-05-23 03:45:00
純正身分犯宜理解為純正特別犯的概念,更精準的理解應釐清為:立法者創設刑罰的事由乃基於行為人的特別身分,故選項中顯僅孕婦符合而無疑義。至於業務侵占,乃基於業務上之不法行為而非基於特別資格的構成身分,是故不屬之。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19-05-23 03:47:00
撲馬沒誤導你,易台大這裡也認為是288是不純,我看擬答也是不純,但的確有兩說,只是選擇選實務而已,如果照申論寫的話,建議還是寫原本的體系思維,所以他也不是少數見解至於侵佔,因為國考很常考雙重身分犯,侵佔幾乎都被認為是「持有物品之人」才會成立,所以認為是純正身分犯,照你打的,感覺易跟撲馬應該是上同一個體系,我看解題書都會提到另外的學說,但也用易跟撲的當結論,所以建議你還是照原本的就好
作者: yoyoyuyugigi   2019-05-23 09:55:00
哈哈 侵佔任何人都可以犯 笑了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19-05-23 13:48:00
我建議你侵佔直接記純正就好,因為樓上看到有人說侵佔任何人都可以犯的確怪怪的...B的話,他寫「業務侵占」,就不能選,因為業務就不是有特別身分。這題是因為看到題目「孕婦墮胎」下意識想到立法理由把288排在本章第一罪,而且直接說「孕婦」就很像274,實務要你選有特別身分的人所以D無誤,但通說認為289才是基本之罪,288是減輕,任何人都可以墮胎,只是孕婦減輕而已,坦白說,通說的確比較符合。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9-05-25 22:59:00
我也是看撲馬的書,撲馬兩說都有,我覺得沒有誤導@@只是他偶爾會抱怨很多實務見解,然後某些想法比較特別,所以才搞混吧XD侵占純正身分犯啦,有爭議的只有業務身分阿囧 不過業務加重廢除了,應該也不用記什麼雙重身分犯了。理解不純跟純正身分犯的定義,再去記哪條是純的哪條不純比較好喔,硬記不太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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