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行政法兩題見解

作者: evly (用最真的心換最深的情)   2019-05-29 18:08:52
請問兩題行政法問題:
(ㄧ)處分被撤銷後,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時效?
1、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五:採「乙說:應自甲機關撤銷
該違法溢發補償費之處分送達乙時起算」
2、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丙說:自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
求時起算」
有點搞混該採哪一說為好?
(二)行政契約關係中是否得併用處分?
我看過有的採肯定說,認為要「回歸行政處分容許性權限之討論」,但也有採否定說,認
為原則上不可,但法規允許可。
謝謝大家。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9-05-29 20:03:00
(一)的案子不是同一件吧?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5-29 20:37:00
第一個問題,第一號應該是說行政機關所為的受益處分被撤銷,第二個應該是說命當事人(人民)給付金錢之處分被撤銷(?這樣吧第二個不太懂你的問題是什麼?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9-05-29 20:45:00
你從一開始就搞混了 不要混在一起理解(二)就理論跟實務 都要寫 取對人民最有利的選擇的話就是依現行法規
作者: hope314 (嗯?)   2019-05-29 23:13:00
(一)應該是在問請求權的起訴時效吧?*起算依102年最高行決議是說自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求時起算,但又沒說什麼時候才算「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求時所以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對此有提出甲乙丙三說(印象中老師是說最後還是沒結論XD),老師說甲說的起算條件太嚴苛,丙說他個人認為比較合理寫題目要採甲乙丙哪一說,看你自己覺得哪個好
作者: lalawave (拉拉)   2019-05-30 2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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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vly (用最真的心換最深的情)   2019-05-31 01:05:00
謝謝大家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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