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vly (用最真的心換最深的情)
2019-05-29 18:08:52請問兩題行政法問題:
(ㄧ)處分被撤銷後,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時效?
1、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五:採「乙說:應自甲機關撤銷
該違法溢發補償費之處分送達乙時起算」
2、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丙說:自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
求時起算」
有點搞混該採哪一說為好?
(二)行政契約關係中是否得併用處分?
我看過有的採肯定說,認為要「回歸行政處分容許性權限之討論」,但也有採否定說,認
為原則上不可,但法規允許可。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