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
2019-05-31 20:06:03解決
實務過往認為無過失也算肇事
學說則持否定見解
的爭議
但有新的疑問
依照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決議
及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號判決
的見解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故意的話就應該成立殺人或傷害罪
但777號卻認為含故意肇事
請問有哪位大師可以解決小弟疑惑??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9-05-31 20:14:00
黃昭元大法官意見書[9]有,你可以參考看看,刑法我菜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19-05-31 20:49:00故意我覺得不能成立 沒有期待可能 而且也能成立殺人了
故意如果可以成立就競合啊 又沒差用抽象的期待可能性限縮文義才很奇怪吧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9-05-31 21:34:00有權解釋之位階不同,判例與最高法院之決議等同命令,大法官解釋法律位階等同法律,解釋憲法位階等同憲法。退萬步言,縱位階相同,也是直接引用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9-05-31 22:20:00饕甲故意撞傷乙之後、不理會乙的傷勢就開車走了、不就是故意肇事嗎?
通常是用期待可能性去套啦 就跟刑法不處罰滅自己的刑事被告證據 或者自己脫逃也不構成犯罪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9-06-01 07:36:00肇事跟逃跑兩回事吧?
高雄高分院101交上訴120,撞傷人逃逸,律師幫他辯稱是故意撞的不構成該罪,沒跟被告溝通好,被告還是說非故意,所以仍然判刑。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19-06-01 11:16:00所以處罰逃跑本來就是很奇怪的事啊
作者:
walyun 2019-06-01 11:49:00可能是保護法益問題,如果是包含責任釐清,縱使故意肇事仍然有釐清責任義務
都成立阿,只是想像競合變殺人,所以通常會直接討論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