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0260117 (AroldisChapman54)
2019-06-02 10:10:33各位板大好
針對5/29公布的刑法修法內容
除了增加凌虐相關規定、刪除部分犯罪從事業務之人身分加重處罰外
其餘普遍為提高法定刑等等...
但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第321條的加重竊盜罪
修正內容如下: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款加重事由沒變,略)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新修正第321條內容的第一項,是指犯前條第一項(竊盜罪)及第二項(竊佔罪)而有
六款加重事由之一即構成加重竊盜罪。
我疑惑的是,依此條文解釋,排除了前條第三項(竊盜、竊佔未遂)構成加重竊盜之可能
,即使具備六款加重事由,仍然不會構成加重竊盜罪嗎?
我自己的解釋是引用第321條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將第321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行為樣態加入未遂犯,即可構成加重竊盜未遂。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正不正確?
又或者新修正的第321條內容改成以下: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款加重事由沒變,略)
是否更為通順?
純屬個人淺見,請各位高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