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刑法前輩
現在的情況是
有個人罵了警察還拿美工刀對警察強暴脅迫
他觸犯了3個罪名分別是?135、?140、?309
美工刀強暴脅迫是135
辱罵警察是同時侵害國家法益及個人法益
請問該怎競合呢?
是該
140、309一行為數法益想像競合得140後,再與135不罰前行為以135處斷?
還是140、309一行為數法益想像競合得140後,與135競合,但因為140是從與309競合而來
,所以要帶著309的法益一起競合,所以變成最後140與135競合時其實是名譽法益與國家
法益在競合而數罪併罰呢?
依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603號認為是後者,但我不知他是怎麼得到這結論,懇請前輩解
惑?
Ps.不好意思前幾天剛po文沒發現文字不見了,意思整個沒表達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