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原因自由行為結合等價客體錯誤問題

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   2019-06-12 02:57:21
※ 引述《ss2121647 (pesor)》之銘言:
: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
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
人未遂?
: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6-12 11:30:00
你理解正確 有考上的潛力其他人沒有發現爭點在那裡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9-06-12 15:09:00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6-12 17:02:00
作者: wayhwa (monster)   2019-06-12 17:11:00
我錯了
作者: Help (Help)   2019-06-12 21:28:00
一般針對不在場至多討論預備犯; 但前置說較特別要論以未遂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9-06-12 21:58:00
我覺得這題好難,原來考點這麼深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6-12 22:22:00
其實沒這麼難,只要心裏不要有「誤認就是客錯」的先入為主就好,要記得說理而不是結論呀~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9-06-13 03:41:00
這題到底會不會考啊,還是只是個人學者出題的意見。感覺這題跟一般題目混在一起,會被搞亂觀念。我的問題就是,萬一國家考試要看你寫的是主流答案,對A成立271殺人既遂、原因自由行為,等價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對乙不成立本罪,因為乙不在場,也未著手。那這樣一來,遇到酒醉誤認殺人,應該要往那種方向寫會比較好?雖然現在兩種方向的觀念都懂了。只是不知道該如何區分,應該採那種方向去寫。有沒有人能區別一下題目,怕會遇到兩種類似題。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19-06-13 09:33:00
只有這篇對 勸考生對國考版的推文自己要有篩選力
作者: louis8852 (獅子神)   2019-06-13 14:58:00
作者: Yakei   2019-06-14 03:38:00
其實喝酒壯膽跟喝醉是有很大差別的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9-06-14 06:23:00
我好像有點懂了,主要是在先前有沒有決議把?假如一開始前往乙宅前,已有決議要殺特定之人,然後明之喝酒會酒後失態,卻故意喝酒自限於無責任能力,然後在前往乙宅的時候,發生客體誤認,誤A為乙而殺之,就要討論因果誤歷程重大偏離之打擊錯誤,對A成立過失致死,對乙成立殺人未遂。
作者: reclaim830 (reclaim830)   2019-06-14 12:42:00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9-06-14 18:40:00
我有一個疑惑,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嗎?喔喔我自己看到討論了XD 原來是前置說的關係,將著手時點提前到原因行為!
作者: howard1989 (BEN)   2019-06-14 19:28:00
樓上Ga大的觀念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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