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的有問題想要請益
在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下 債權人得依照226請求
履行利益之賠償
假如甲賣給乙A物100元 隔天乙去賣給丙150元
因可歸責於甲致給付不能
此時乙可以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額
應該是「轉售A物之所失利益150元」吧
又有226情形時乙可以解除契約並且不影響226損
害賠償 解除契約後要259回覆原狀 乙歸還A物
甲歸還「價金100元」
這樣子乙拿到了250元ㄝ??
如果不解除契約僅依照226請求損賠然後繼續為對
待給付的話乙只拿到「100元的A物+50元損害賠償」
感覺很怪 請問我是哪里推論錯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