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子雲~
這個問題我可以嘗試回答看看。
首先,直轄市的上級監督機關是行政院,故在有罰則的自治條例之下,必須「核定後」才
生效,因此,核定變成一個重要的生效要件(效力很強),那這個「核定機關」當然一定
要直接的上級監督機關,而不會用層轉的方式。
而沒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後,地方行政機關發布就生效了,備查並非
其生效要件(效力不強)。而行政院下面依不同專業又分成各部會,不同規範目的的自治
條例先給不同的專業部會知悉,再由行政院備查,用層轉的方式較方便於自治監督的實施
。
當然這樣的立法方式其實也不見的妥適......
以上,大概是這樣。
未來五天的考試,各位同學辛苦了,祝大家考試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