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修正時間: 108.7.15
(異動條文)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
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pdf
連結:http://bit.ly/2LX6cIC
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pdf
連結:http://bit.ly/2GjJWoZ
第四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
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pdf
連結:http://bit.ly/2GhEYZE
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pdf
連結:http://bit.ly/2Gk88aD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及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來源:
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