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105年司律一試考古題第19題
19、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他人使用,A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6個月,甲在該6個月內
無法將A屋出租。乙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如何?
(A)乙僅須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即可
(B)乙僅須賠償甲6個月租金之損失即可
(C)乙除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外,尚須賠償甲6個月租金之損失
(D)乙除賠償甲A屋之修繕費以及6個月租金之損失外,尚須給付予甲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答案是C,詳解給我民法§216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A屋之修繕費為「所受損害」而6個月租金之損失則為「所失利益
」均在賠償範圍之列。
我選A,理由是通說認為侵權行為(§184I前段)不保護「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況
目前還是有點搞不懂,雖然本題可以解釋成「侵害所有權」,§216只是決定「賠償範圍」
但參考書有個例子是:
歌星A在開車與路人B發生車禍,導致歌星A不能出席演唱會,A不能向B請求演唱會酬勞,
理由是§184I不保護債權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V102R01.pdf,最後一頁)
倘若如此,可否解釋成路人B侵害歌星A身體健康權,
再用§216擴張損害賠償範圍至演唱會酬勞呢?(演唱會酬勞屬於§216Ⅱ「可得預期之利益」?
還請各位指點迷津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