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嗣後遭第三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已設定之抵押權應如何處理?
案例:
甲將所有之A屋設定抵押權予K擔保某債權,嗣後甲乙通謀買賣A屋,乙又將該A屋出賣不知
情之丙。假設丙不主張但書對抗甲乙而主張善意取得該A屋。
試問K之抵押權是否消滅?意即丙所善意取得之A屋上有無負擔抵押權?
假設K之抵押權消滅,嗣後對甲之債權不獲清償時,可否對乙主張什麼權利?
小弟的認知是,丙善意取得該屋為原始取得,是乾淨沒有負擔的所有權,故K的抵押權是
消滅的。然而這樣對抵押權人K豈不是蒙受極大不利益?又善意取得人丙勢必以低於市價
的價格買到A屋。
還請各位先進提供寶貴意見替小弟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