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行政罰法 一行為不二罰這個考點
"行為數"的判斷我會
實務為100年第五次決議(客觀判斷)
學說則有法律體系論,刑法行為論(主+客判斷)
行為數延伸問題
"接續性,連續性"行為數的認定
保成補習班的講義寫
學說:採一行為說,認為是基於行為人一個違法決意從事的單一行為
實務:採數行為說(釋字604號解釋參照)
釋字604號結論是
(藉由舉發違規事實的次數,作為認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數)
然後最困擾我的一個問題在這裡!
接續性,連續性行為問題的延伸
(((違法播送廣告案 105年10月份決議)))
甲說:結論認為 一次播送廣告即為一行為
乙說:認為播送廣告為長期反覆實施之違規廣告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得藉由行政機關裁處罰鍰後,而區隔(切斷)為一次違規行為
決議採乙說
請問105年10月份決議
甲說是採取連續性行為 一行為說的立場嗎?
乙說認為
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他是採哪一說的立場去這樣認為....
法律上一行為不是學說(刑法行為論)裡面的內容嗎... 怎麼不是用100年第五次決議的判斷標準
再者,請問乙說是採釋字604號的數行為說立場嗎?還是他直接套釋字604號的結論
乙說的內容我完全不能理解
為什麼又說它是法律上一行為
又說可以藉由檢舉次數分割為數行為
他的理論基礎讓我覺得好混亂...
請大大救救小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