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169條之表見代理
小弟於閱讀王澤鑑老師之民法總則時
有以下之內容:
於法律行為成立後,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
對業已成立之法律行為已不生影響,自難令負授權人之責任
好像是從最高院的判決擷取的
看完這段話後有以下的問題:
1.依這段話的邏輯,法律行為作成時,本人應該是不知道自己被
表示為代理人,應該成立無權代理,為何法律行為仍能成立?
2.若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受影響,但又不對本人發生效力,
則該行為應對誰生效?依無權代理,該行為本應該是效力未定。
3.可以的話希望舉一個明確一點的例子說明適用這種見解的情形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