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題憲法問題
題目出處 108警特三等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工作權限制規定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營業之方式、時間、地點所為之管制,須係為追求「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
之
(B)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年齡、道德標準等條件,須係為追求「公共利
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C)要求人民從事職業應具備一定之技能、訓練、體能等條件,須係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
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D)設定進入市場之數量限制條件,與申請執業之個人特質無關,且該條件之成就與否非該
個人所能左右者,須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答案 B錯
想法 本題在考釋字584號 我想問B C D答案
B選項是否應該改為客觀條件才對
那C選項 屬於選擇職業的主觀條件還是客觀條件呢???
又 如何區分 公共利益 和重要的公共利益???
以及D選項 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又有何不同呢??
這邊我在釋字584號找不到答案 還請高手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