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az80691 (qaz80691)
2019-09-12 21:38:23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之中斷有3個事由
請求 承認 起訴
其中起訴若撤回或被駁回
但起訴狀送達於相對人者視為請求履行
而適用第130條有6個月的時間可以另行起訴中斷時效
而不直接適用第131條之時效不中斷
我的問題是
第129條2項各款於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由
若有撤回等不中斷之事由(第132~136條)時
是否也有類似前述視為請求履行的適用
而適用130條之6個月另行起訴之規定
不直接適用第132~136條的時效不中斷?
我個人想法應該是有
但是不是很確定
希望版上各位可以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