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消滅時效中斷的問題

作者: qaz80691 (qaz80691)   2019-09-12 21:38:23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之中斷有3個事由
請求 承認 起訴
其中起訴若撤回或被駁回
但起訴狀送達於相對人者視為請求履行
而適用第130條有6個月的時間可以另行起訴中斷時效
而不直接適用第131條之時效不中斷
我的問題是
第129條2項各款於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由
若有撤回等不中斷之事由(第132~136條)時
是否也有類似前述視為請求履行的適用
而適用130條之6個月另行起訴之規定
不直接適用第132~136條的時效不中斷?
我個人想法應該是有
但是不是很確定
希望版上各位可以解答
謝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9-12 23:58:00
看135如果本來就使用130,那135不就重複規定?而且130是處理129第一項第一款的132-136是處理129第二項
作者: qaz80691 (qaz80691)   2019-09-13 00:28:00
所以是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嗎?可是起訴撤回有適用 可是效力相同的沒適用感覺很怪而且起訴撤回視為請求履行是判例見解 應該不算是重複規定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9-09-13 12:53:00
有。例如調解不成立視為不中斷時,調解聲請書送達對造時視為請求,在六個月內起訴的話,仍然不會罹於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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