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

作者: liunhow (七斗才)   2019-09-26 15:57:28
此題出自於105年司法特考 綜合法學的第13題。
Q: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
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B)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C)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D)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應先提起行政爭訟,
待確定終局裁判後主張其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釋憲。
正確答案(A)
阿摩標示這題為"困難",
最佳解居然一句話帶過:知識應該分享而不是隱藏。
林清老師的書,解析僅寫"依大法官釋字第527號"。
我看完527號還是覺得有些霧煞煞,請先進們指正。
以下為527號的解釋文節錄:
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
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
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
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A選項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
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
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
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
=>這裡的關鍵之處在於函告無效,
地方立法or行政機關才可以聲請釋憲。
再回頭看題目......
"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
並未提及函告無效這檔事,
因此直轄市的議會不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嗎??
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
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這裡是說地方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有爭議時,
用地制法38、39條解決,不得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
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
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義而聲請解釋。
=>這裡講白話一點,地方立法機關不能自己打臉後又聲請釋憲。
從這裡可以得到B選項錯誤。
(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此為自己打臉行為。)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
(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
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
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
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
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這裡的關鍵是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
認為自治事項有違背上位規範,得聲請釋憲。
如上述處分行為有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
其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於窮盡訴訟之審級救濟後,
若仍發生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違憲疑義,
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
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若有損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窮盡救濟後,
仍有疑義,得聲請釋憲。
我不曉得這裡是不是針對C選項?
針對"拒絕核定"這檔事,必須窮盡救濟之後才能聲請釋憲?
但題目並沒有寫說"逕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看起來似是而非。
此外,這裡似乎也有帶到D選項,
只是按照這裡的解釋文,D似乎是對的!? XD
不知"拒絕核定"這件事的救濟到底是什麼?
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
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
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
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解決之,
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中央和地方或自治團體間的權限爭議,
依地制法解決,不得直接聲請釋憲。
這裡好像又在講C選項?
"拒絕核定"這檔事算不算中央和地方或自治團體間的權限爭議?
若算,則不得聲請釋憲,C選項即錯誤。
排版有些亂,請見諒。
我想請教的重點是C、D兩個選項怎麼改?
以及"拒絕核定"這件事算不算權限爭議?其救濟又是什麼?
煩請先進們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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