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131圖利罪之適用

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19-10-11 11:35:27
某甲於公家單位服務,其因居住於他縣市,而向公家單位申請單身宿舍使用,
甲見宿舍破舊有天花板破損漏水之情形,
而自掏腰包花錢整修天花板、牆壁、廁所等地,共計支出8萬元整。
而公家單位卻不願依宿舍管理辦法補助修整費用。
故某甲心生一計,利用租房網出租公有宿舍,獲利3萬元整。
遭宿舍管理員發現,遂行向該管地方法院提告,
試問某甲之刑責?
這題的爭點是不是在考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需有獲得利益」,依照102年第三次刑事庭決議之見解,
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必須扣除成本,故某甲不成立圖利罪?
還是有哪位大大有其他見解的?
作者: becool996 (冷月紫米)   2019-10-11 13:33:00
這題本來就不是圖利罪的問題,你可能被迷惑了。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仍限於利用職務身分之機會,就公權力行使相關事務獲得不法利益。租用公家單身宿舍,定性上與公權力行使無關,違規使用只是民事契約之違反。關鍵在於有無「利用公務職權機會」、「公務身分之影響力」。
作者: sssn1 (洛克)   2019-10-14 22:12:00
實務上圖利罪不容易成立的 構成要件的舉證就夠困難了前提的構成要件就像是銅牆鐵壁一樣 要全部打勾成立都不簡單更不用說後面尾巴的什麼要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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