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於公家單位服務,其因居住於他縣市,而向公家單位申請單身宿舍使用,
甲見宿舍破舊有天花板破損漏水之情形,
而自掏腰包花錢整修天花板、牆壁、廁所等地,共計支出8萬元整。
而公家單位卻不願依宿舍管理辦法補助修整費用。
故某甲心生一計,利用租房網出租公有宿舍,獲利3萬元整。
遭宿舍管理員發現,遂行向該管地方法院提告,
試問某甲之刑責?
這題的爭點是不是在考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需有獲得利益」,依照102年第三次刑事庭決議之見解,
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必須扣除成本,故某甲不成立圖利罪?
還是有哪位大大有其他見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