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新刑法321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
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
、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想請問第一項已經排除320條竊盜未遂的適用
那為什麼第二項又要處罰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