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159-3的意思

作者: weeklyquiz (阿春)   2019-10-26 10:01:06
請教各位大神一下 感謝,本人看不太懂這條的意思…
(159-3)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以上這幾種情況不都是無法陳述嗎?為什麼會有上述說的在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既然無法陳述為什麼還得為證據?
以第一項為例在審判中死亡是?
作者: weeklyquiz (阿春)   2019-10-26 10:03:00
手機發文 格式有點奇怪 抱歉
作者: GGGGININ (喜憨兒)   2019-10-26 10:15:00
他在審判前有陳述後來才不行啊@@
作者: redbalon (紅色男爵)   2019-10-26 10:21:00
人的命運很難說的,上個月給檢察官做筆錄,這個月搞不好就死了或是全身癱瘓。這條應該就是為了防止意外而無法釐清事實的情形吧。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10-26 10:55:00
調查中是指起訴前,審判中是指起訴後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10-26 11:10:00
當然是講完之後發生
作者: louis11811 (地瓜)   2019-10-26 11:57:00
法條是說「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但筆錄早在調查階段就會做好了
作者: lunish   2019-10-26 12:06:00
以證人來說,在偵查階段跟審判階段都會有陳述,這條在說審判階段已經沒有調查可能性,但在偵查階段對偵察機關已有陳述,在偵察機關的陳述具有可信性及必要性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
作者: sherlockscu (是夏洛克不是宅洛克)   2019-10-26 13:01:00
建議先把犯罪調查偵查到審判的流程先順一遍
作者: bt011086 ( )   2019-10-29 10:03:00
法院想要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時,在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的實質直接性下,應該證人傳喚到法庭接受被告的對質詰問,但「此時證人已無法到庭陳述」,所以例外地把證人在偵查輔助機關所為不利於被告的陳述(筆錄)拿出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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