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父母離婚約定由父任親權人 父入監
這時候小孩子的權利義務由誰行使?
具體例子:
甲夫乙妻育有一未成年子丙,
甲乙離婚,協議由甲任親權人,其後甲因犯罪入監服刑
丙與成年人丁發生交通事故
若丙要和丁簽訂和解書,丙要由誰代理簽訂和解契約??
母乙?祖父母或兄姊?還是其他人??
有無法條或實務見解支持嗎??
附錄法條和實務見解如下: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4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
受停止親權之宣告) 及事實上之不能 (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
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 (例如自己上班工作無
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 ,則非所謂不能行使。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13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依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
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
,倘任監護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
,則與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