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想請教民法相關問題,希望知道的人能幫忙解答,謝謝。
題目: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贈與其汽車給乙,乙又將該車出賣給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
甲之輔助人丁不知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並嗣後得知甲受乙脅迫而贈與該車,丙明知甲受乙脅迫之事,但不知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試問:甲得否向丙請請求返還該車?
課本答案:
1.甲乙間之贈與契約及汽車移轉行為,
因未得甲之輔助人丁事先同意,於丁承認前應均屬效力未定。
2.甲乙間贈與契約和汽車移轉行為之意思表示係遭乙脅迫所爲,縱然如第一項因輔助人丁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為避免丙善意取得汽車所有權,仍應認為甲有撤銷上開意思表示之實益。
在第二項擬答內容:認為丙可能主張善意取得 (民801、948)汽車所有權,故甲於得丁之同意後再行撤銷甲乙間被脅迫之意思表示,並拒絕乙丙間無權處分行為。丙則成為惡意無權佔有汽車,甲得依民法767條第一項前段、179不當得利請求丙返還汽車。
不懂的點:
民法92條第二項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被脅迫沒提到,
課本有兩學說:通說為善意取得制度優先
另為92條第二項反面解釋。
擬答是寫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 使丙成為惡意
是依照 92條第二項反面解釋去對抗第三人丙嗎?
還是說 撤銷後 就沒脅迫這件事存在,所以丙自然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 直接就因為輔助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
題目寫丙明知甲受乙脅迫,會不會丙根本就不是以善意第三人去保護?
寫的有點長,希望知道的人抽空幫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