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教民法一題!!!

作者: xiankelai21 (Sparkle)   2020-01-18 01:45:52
題目是這樣的
A賣家出售未到期償金債權給B買家,成立債權買賣契約,後A債權讓與給B,B也支付價金給A,後來B發現受A詐欺而主張撤銷,其受詐欺撤銷者為物權行為,非原因債權行為(在締結債權買賣契約時,根本沒有詐欺情事)。請問以下何者才是正確的法理邏輯?
1.未到期償金債權所有權人仍屬於A,A可以向B主張民法767請求返還
2.B與A之間原因行為有效,B本於買賣契約(原因債權行為)占有未到期償金債權,故非屬無權占有,A不得向B主張767請求返還
想半天,求解嗚嗚QQ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20-01-18 08:02:00
你先了解這之中三個法律行為 一個債權行為 兩個物權行為 好 今天B是撤銷他的物權行為(支付價金的物權行為 但A轉讓債權的物權行為跟他們之間的債權行為都沒被撤銷 所以債權應該仍在B那邊 應該2會比較正確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1-18 10:17:00
1.債權不是物權 無論如何沒有767的適用或類推適用2.既然你說是(準)物權行為被詐欺 那撤銷的就是債權讓與的準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3.撤銷後依179條請求 或者依184請求回復原狀消滅債權讓與契約效力講錯 是A詐欺別人 那就是依179返還而已應該這樣說 更正一下 B撤銷的如果是給付價金的物權行為讓與合意的意思表示 那就是依767,179,184請求返還價金B撤銷的如果是讓與的將來債權的準物權行為 那就是A依179請求返還 沒有767
作者: xiankelai21 (Sparkle)   2020-01-18 11:22:00
dream大 179構成要件不是無法律上原因嗎 但是題目的原因行為是有效的 怎麼能主張179??
作者: ray19990114 (小哥)   2020-01-18 11:43:00
B撤銷的是讓與金錢的意思表示,不是接受債權的意思表示,所以A讓與債權並移轉債權已經喪失債權的所有權,故不得主張767。如果A要能夠主張179,B要連同買賣契約一同撤銷才行,我的理解是醬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1-18 11:57:00
給付目的不等於債權行為
作者: xiankelai21 (Sparkle)   2020-01-18 12:20:00
看完r大再看一樓我就懂了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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