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客觀歸責

作者: a135791hdhc (愛柴柴)   2020-01-22 17:55:14
我是讀李允呈老師的
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部分
他提到醫療行為如開刀未違反既存規定
屬沒有製造不容許之風險
在一階段就擋下來
但是實務及多數見解表示開刀已構成傷害罪
是依法令阻卻才無罪
包括警察開槍打持刀亂舞的路人一樣
都是為未違反既存規定
而不用進到第二階段探討
實務會認為開刀構成要件該當的原因
應該是因為通說採相當因果
並無客觀歸責
所以成立傷害罪
想問考試時候是不是採相當因果寫法就好?
不然客觀歸責都過濾掉 之後也沒辦法寫東西
作者: beer3541 (豐)   2020-01-22 19:16:00
應該視爭點而定吧,有考到客觀歸責的考點在用記得要再加條件理論不是因果關係的考點的話就用76.192就好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20-01-22 19:19:00
應該是很單純的條+客 進到R 依法令阻卻不是嗎..還是我也漏掉什麼@@
作者: mrbat   2020-01-22 21:35:00
好像不太對,開刀未違反規定,通常情況下不會有傷害結果吧,如果有傷害結果,也不會是開刀造成好像不太對,開刀未違反規定,通常情況下不會有傷害結果吧,如果有傷害結果,也不會是開刀造成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20-01-22 23:06:00
開刀對故意傷害而言 是構成要件既遂 但阻卻違法(職務、得承諾),如果以客觀歸責而言 就是沒有「創造法所不容的風險」如果開刀方式逸脫常規,就喪失阻卻違法事由(逸脫常規的開刀方式非職務所許、也非得患者承諾),同時也在客觀歸責的觀點創造法所不容的風險。如果這樣逸脫常規的開刀製造了傷害 就是「風險在構成要件範圍內實現」如果患者平安下刀,但嗣後傷亡於其他的意外就是「風險未在構成要件範圍內實現」...也就是通說的「不成立相當因果關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