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首件裁定:詐騙集團車手可強制工作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去年7月成立以來,今天做出首件裁定,
認為參加集團犯罪組織,又參與集團「車手」的詐欺犯行,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法院依想像競合犯以加重詐欺罪論罪科刑
時,在「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的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的範圍內,由法院一併宣告刑
前強制工作;亦即採折衷的合憲解釋,限縮強制工作的目的性,既符合法理,又適應社會
需要,且方便實務運作。
全案爭執在於,有人加入幫派從事暴力犯罪,須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處以刑前強制工作的
保安處分,然而,若另一人加入幫派,並利用組織從事詐欺,同一犯行觸犯刑度較重的加
重詐欺罪,與較輕的組織犯罪條例,依刑法55條「從一重處斷」依加重詐欺論罪時,是否
亦應適用輕罪的組織犯罪,一併宣告強制工作,法院實務判決上出現歧異,法律見解並不
一致。
最高檢察署聲請提案至大法庭統一見解獲准,首件刑事大法庭案件由法官林靜芬承審主筆
,最高檢察署由檢察官吳巡龍、蔡瑞宗蒞庭,大法庭上月16日開庭辯論,邀請台大法律系
教授林鈺雄、副教授薛智仁、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許恒達,提供法律鑑定意見。
最高院刑事大法庭指出,此件的法律爭議在於有2種不同見解,一是立於刑法55條「想像
競合犯」封鎖作用意旨的「肯定說」,認為可以直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強制工作;
另一是「否定說」,認為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規定,不能依組織犯罪條例宣告
強制工作,因為罪刑較輕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已被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吸收。
大法庭今天做出裁定,採「修正的肯定說」,從文義與體系解釋上出發,來解釋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並依循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意旨,採合憲性解釋,針對組織犯罪條例的
規定,做目的性限縮,既符合法理,又適應社會需要,且方便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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