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對乙有200萬借款債權,甲爾後分別將該債權先後出賣予丙、丁二人,並分別讓與,惟丙丁二人與甲皆未通知乙。爾後,丁持甲簽發之債權轉讓字據向乙請求付款,乙隨之付清借款予丁。
乙的債務因對準占有人丁清償而消滅
,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但我有問題的是:若丙要主張不當得利,是對丁還是對甲主張?
我的直覺應該是對甲,只是同學都認為是對丁。
請問各位大德到底對誰主張不當得利才是對的?
感謝各位的回覆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3-27 01:05:00丙所有的到底是對乙的債權還是對甲的價金不當得利?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0-03-27 02:27:00我怎覺得應該是走債務不履行.....
推原po學霸 4樓可以看一下105年第15次民事庭決議有講喔
沒錯呀!!105年第15次有講呀!!債權已經透過第一次準物權行為移轉了。原債權人就變成無權處分了。
如果認為這是一個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那麼應該是非給付型的,因為丙並未向任何人為給付行為,又如果認為甲第一次的債權讓與行為已經讓與其對乙的債權予丙,那麼依照權益歸屬說,能夠保有乙清償利益之人為丙,而丁受乙清償之利益自然無法律上原因,所以丙要向丁主張不當得利。不過問題在於,乙之清償,係為清償其對甲之債務,所以甲似乎是受有利益,但事實上甲是沒有受到利益的,理由在於甲已經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出去了,甲自然是無從受到利益。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3-29 14:03:00
丁在哪裡??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3-29 14:23:00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