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qdboy (泥巴人)
2020-04-03 16:10:29物權無因性:
物權因合意.交付.登記生效後 不受債權瑕疵影響
但這一題
甲積欠丙債務,為避免其A屋被強制執行,與乙約定假裝做成買賣,並移轉所有權。
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以意思表示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B)丙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答案是(C)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均無效
(D)只有買賣契約無效
假買賣契約因通謀無效
但所有權(物權)為什麼也無效了?
另外(A)(B)關於丙的描述 如何改才正確?
謝謝大家~
作者:
zx821027 (楷文杜蘭特)
2020-04-03 16:44:00依民法第87條是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兩者都無效,跟物權無因性無關,物權無因性是只債權行為有瑕疵但物權行為無瑕疵的情形。
不是因為債權有因而是因為物權跟債權都是假的aka虛偽意思表示所以物權債權都無效
因為通謀虛偽的話,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都有瑕疵
甲乙兩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87條物權、債權直接無效
作者:
iqdboy (泥巴人)
2020-04-03 17:20:00謝謝樓上們! 簡單易懂多了 另外有人知道A B要怎麼改嗎?
撤銷是對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做的行為,因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自始不生效力,不需要撤銷就無效,所以AB都是錯的
作者:
iqdboy (泥巴人)
2020-04-03 17:47:00原來如此~謝謝小可樂 我真是想太多了~
作者:
Ikarus (1佧勒司)
2020-04-03 17:49:00學說上針對這種情形有採共同瑕疵理論,就是對無因性理論的緩和,將意思表示錯誤或是通謀虛偽的情形解釋成在債權行為或是物權行為都是有問題的,所以同樣無效
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20-04-04 20:16:00(A)丙得以意思表示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A選項看起來是在描述民法244的觀念,撤銷權之行使僅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不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即244撤銷權與242代位權之區別)(B)丙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這是在考87條的觀念。依據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是自始無效,不需「向法院聲請」即無效!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20-04-22 19:21:00無因講的是物權行為不需要有效的債權行為做為原因。但物權行為的本身還是要合法有效。而雙方通虛做成物權行為就是無效的。所以本件剛好就兩個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