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正在讀書
我係一個上班族
最近剛被大將科技資遣
今天去辦理失業再認定
現在正係讀“黃仲夫”編著的“簡明刑法總則”
其中,P.281有提到在便利商店內竊盜的案例
“例如:甲於某便利商店購買商品時,乘機將CD音樂片放進自己
的背包內,隨即為附近監視之店員乙所發現。”
................................P.281
本段文字引用的案例有說甲犯刑法第320條第一項之竊盜既遂罪。
但是.........
我記得這段案例在其他的書本中
有討論到
甲尚未離開店員乙之支配地位
還沒有離開便利商店
還可以拿出來放回去
或再付錢成立買賣契約
請問,甲在便利商店內拿取CD的行為係成立刑法第320條第一項
竊盜既遂罪嗎?
謝謝!
P.S. 我近期會會學校讀書,再想辦法把法律系文憑念畢業,
目標以拿到法律系文憑為主!
謝謝。
祝 藍色星期一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