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民法824-1

作者: bitterwu (苦澀人生)   2020-04-08 16:10:27
想請問一下這條條文的意思
本文是說
共有物分割 原則上抵押權不受影響
仍然存在於全部共有物之上
但書則是說
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或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
則移存在於原抵押人之土地上
而我的疑問點是
原則根本不會發生吧
你只要有分割訴訟
就一定會移存阿
請問什麼狀況下會用到本文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4-08 16:23:00
抵押權人不是共有物分割的當事人啊
作者: ganpizza3579 (幹披薩)   2020-04-08 17:31:00
譬如未通知抵押權人參加訴訟啊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20-04-08 21:03:00
類似釋字671的原因案件?剛剛查了一下,2009年修了824-1跟土登107不太會發生了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4-10 11:14:00
這條是在保護其他共有人 不然割完變每塊土地上都有抵押權到時候被強制執行對其他共有人很不公平不然沒這條規定的話分割完的話是每個被割到的土地上都會掛一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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