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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分!律師高考不及格興訟 法院判他勝訴應重新評閱
2020-05-21 19:33:1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劉姓男子參加律師高考,其第二試總成績482.50分,差1分達
到及格標準,他質疑選試科目中有一申論式試題,前2位閱卷委員見解歧異,卻未進行第3
閱,致評分不公,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劉男勝訴,考選部應開啟第3閱程序,依
其評閱結果計算劉男總分,決定是否及格,全案確定。
劉男主張,參加201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考試第二試
,總成績482.50分,未達及格標準483.50分。他向考選部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調
閱試卷後,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第2題第2子題的兩閱分數相差已達該子題配分3分之1
以上,卻未進行第3閱,經考選部調出原試卷再度檢視結果,仍認為未達到啟動第3閱的條
件,他認為有評分不公情形,提起訴願遭駁回,故提起行政訴訟。
考選部指稱,選試科目到考人數為1165人,計算應及格人數為385人,該385名的成績為
483.50分,其同分者共有4人,故共計及格人數389人,而劉男選試該科目,其考試總成績
為482.50分,未達及格標準483.50分,故不及格,並無任何違法不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第1閱卷委員就2個子題,評閱分數分別為14分、15分,合計
29分;第2閱卷委員評閱分數分別為13分、3分,合計16分;兩閱總分僅相差13分,未達第
2題題分3分之1以上,確實不用進行第3閱。
合議庭並指出,該選試科目第2題是申論式試題,第1閱卷委員係認為該作答內容係敘及「
不構成犯罪」,第2閱卷委則認為該作答內容並未敘及「不構成犯罪」,不符合可評定為5
分以上之評分標準。從兩位閱卷委員評斷結果竟有明顯歧異判斷,該兩人中的一人是出於
錯誤的事實認定而做出判斷,因此該子題的成績評定,有其中一位閱卷委員顯然出於錯誤
事實認定,而未採取一致性評分標準,使判斷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則考選部做出劉男
不及格的的原處分,自有違誤,應由考選部依典試法第28條第4項規定的重新評閱程序,
視閱卷委員重新評分的結果而定,做成適法處分。考選部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以第1閱卷委員認為劉男作為內容為「不構成犯罪」,而第2閱
卷委員卻認為其作答內容為「構成犯罪」,兩者有歧異,即認定其中一人是出於錯誤事實
認定而有判斷的恣意濫用,「尚嫌速斷」,其見解並不妥適,因此考選部上訴有理由,應
由考選部依閱卷規則第7條規定開啟第3閱程序,並依第3閱委員評閱結果,才可以計算劉
男總分,決定是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