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通姦罪除罪

作者: s1385999 (那位先生)   2020-05-29 16:08:02
[情報] 本分類適用於發表各種考試相關資訊、國考相關新聞、
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解釋文】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
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應予變
更。【1】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
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
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
其效力。【2】
【解釋理由書】
很長....
詳請請看司法院網站詳細說明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rs6d6v8wlspnmghc
PDF檔案短網址:https://reurl.cc/xZop5E
司法終於能朝民主社會更進一步了~~~
即將考試的各位注意囉~~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20-05-29 16:18:00
護家萌要開始出來亂講一通,牽托同性戀了
作者: Alan1597 (Alan1234)   2020-05-29 16:20:00
所以554也失效了嗎
作者: Unfriendly (肀而缶)   2020-05-29 16:23:00
支持除罪化,回歸民事訴訟處理,大法官決議開明進步法律也應跟隨時空與觀念變化做調整與改善
作者: dolumoeoe (Johnny)   2020-05-29 16:24:00
早該除了
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2020-05-29 16:24:00
554說要修正
作者: steve302 (毆雄)   2020-05-29 16:25:00
謝分享
作者: Alan1597 (Alan1234)   2020-05-29 16:27:00
這樣算法官造法吧
作者: lolicone (∥○△○∥)   2020-05-29 16:27:00
最容易用來仙人跳的條文 本來就該廢掉本該回歸民法+1
作者: Shibacomtw (我柴)   2020-05-29 16:28:00
總算除罪了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20-05-29 16:28:00
不錯壓小三小王這多年代,刑事案件少很多
作者: kakashi71 (zoro71)   2020-05-29 16:30:00
終於啊~~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20-05-29 16:46:00
律師收入要更少了
作者: eemdg779 (阿不然呢)   2020-05-29 16:48:00
總於跨出這步啦
作者: luckysummer (Luke)   2020-05-29 16:49:00
刑法239違反憲法22性自主權保障、憲法23比例原則。行訴239但書違反憲法7之平等原則
作者: glottalstop (dreaming)   2020-05-29 16:56:00
作者: steve302 (毆雄)   2020-05-29 17:04:00
作者: makenai19 (安安)   2020-05-29 17:17:00
民訴起飛囉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20-05-29 17:22:00
抓猴業萎縮,民訴會起飛?
作者: chillys (黑髮尤物。)   2020-05-29 17:28:00
作者: firetfd119 (gogogo)   2020-05-29 17:29:00
https://reurl.cc/lVlzjA張守一表示:
作者: luckysummer (Luke)   2020-05-29 17:29:00
民事還有啊,怎麼不起飛而且一堆法盲都以為完全沒事跑去找小三通姦,徵信產業怎麼可能萎縮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20-05-29 17:31:00
竟然沒審查隱私權?
作者: firetfd119 (gogogo)   2020-05-29 17:33:00
護家盟真的是先知,異性戀通姦是正常,不通姦才是異類
作者: tupacshkur (coalwood boy)   2020-05-29 17:34:00
性自主權!
作者: andys95110 (皇民)   2020-05-29 18:12:00
有了性自主,不代表不用忠誠於你的婚姻與家庭
作者: seasonsong (it's ok.)   2020-05-29 18:18:00
剛看了幾篇網路推文,除罪等於增加犯罪的邏輯到底是哪裡來的orz
作者: Alan1597 (Alan1234)   2020-05-29 18:20:00
因為他們把性騷擾防治法 和 妨礙性自主罪當沒有
作者: GRAYMENG (mengssb)   2020-05-29 18:33:00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05-29 18:41:00
徵信是事前蒐證,最後一擊還是要會同警察抓姦在床,非犯罪警察會理你?
作者: KG10525 (KG)   2020-05-29 18:57:00
民事何必要最後一擊?
作者: steverxxx (膝蓋骨外移)   2020-05-29 19:08:00
家事:幹我完蛋惹
作者: linmarkyu (飛影)   2020-05-29 19:30:00
元配表示: https://i.imgur.com/s2PBrFQ.jpg這樣符合大眾的期待!?感覺會有爭議...
作者: wenker (隔壁大叔)   2020-05-29 19:56:00
樓上的 你那個應該是原諒老公了再告的情形把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20-05-29 19:57:00
以往都以刑逼民,抓猴不便宜幾十萬到幾百萬未來只能民法,小三小王還可不用出庭
作者: Behave   2020-05-29 21:00:00
不管啦!反正大有為政府治下任何事都是絕對正確正義的啦
作者: piercingX (Guandro)   2020-05-29 21:50:00
對基本權的解釋跟大眾期不期待有何關係
作者: jarvislai (阿光)   2020-05-29 22:00:00
問一下 今晚被釋放的可以請求刑事補償嗎
作者: ArimaKisho (波堤)   2020-05-29 22:29:00
有政治立場看通姦除罪化不去看理由書,怎樣你都不滿意的。考刑訴的考生超爽,可混亂的告訴不可分少個莫名的例外不用理解了。沒想到國考版還能看到幾個呵呵言論,無法理解。就不用抓姦在床了,幹嘛找警察。實務界應該覺得是德政-.-民事有損害事實證據就可以打民事官司了,而且不需要代理律師我記得,沒讀民法有待他人補充。
作者: bryant780417 (bryant780417)   2020-05-29 22:47:00
都要國考了 還能看到一些呵呵言論
作者: s1385999 (那位先生)   2020-05-29 23:02:00
不是每個人都需要讀到刑法刑訴吧 自然觀念...
作者: darkpat5566   2020-05-29 23:48:00
律師收入不會變少好嗎
作者: s1385999 (那位先生)   2020-05-29 23:57:00
作者: L1ON (Fake)   2020-05-30 06:12:00
呃...覺得不太重要 之前上課很多老師都批評過了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20-05-30 08:58:00
傻傻的,民事官司才好賺。
作者: abimao (bichi)   2020-05-30 17:40:00
這樣是不是只要正宮沒意見就可以光明正大養小三?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5-30 19:05:00
但理由書的論證有些頗有問題
作者: Mondesi2006 ( )   2020-05-30 19:39:00
竹北吊車大王 一家和樂融融https://reurl.cc/629x3d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20-05-31 01:52:00
正宮沒意見就能光明正大養小三有沒有791都是啊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20-05-31 08:54:00
同樓上
作者: hellodio   2020-05-31 09:07:00
通姦是告訴乃論阿,除罪前也沒有人會去主動偵辦好嗎
作者: InHanchiao2 (InHanchiao2)   2020-05-31 20:36:00
如果以這個說法,一夫一妻制日後是不是也有望改變?如果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但是成員間彼此互相同意,以「法無法約束感情、也不該介入感情」的論述下其實也是符合的?例如王永慶之類蠻多都有二房、三房,只是因為民法規定一夫一妻,變成在民法上權利非正宮配偶沒有請求權基礎,有沒有可能依這個脈絡改變這件事
作者: silenthillwu (James)   2020-05-31 23:11:00
好在我已經脫離苦海了,各外
作者: ArimaKisho (波堤)   2020-05-31 23:45:00
「法無法約束感情」這點自始建立在一夫一妻制度之下,這個解釋沒有要改變制度,僅認為刑法涉入兩人婚姻之間,並無助於夫妻感情之和諧也無公益之存在。一夫一妻制未來的確有可能改變,但不是廢除一夫一妻制,而是創設伴侶制。但這是遙遠的以後了,畢竟現在有人連同婚這事都讓他們情感不舒服了。
作者: hellodio   2020-06-01 00:27:00
這解釋的效力只是通姦不再以刑法處罰而已,對於結婚制度沒有做任何改變阿,更不用說重婚罪還在好嗎,邏輯找一找,OK?
作者: InHanchiao2 (InHanchiao2)   2020-06-01 03:00:00
果然有人馬上誤解,就當我自己表達能力差。我的意思是理由書裡面的論述,若是未來要改變一夫一妻制,也是行得通的說詞。請不要看到一夫一妻就開始激動...我也不是說,這個解釋會改變現行制度= =.....簡言之就是「如果法不介入私人情感,那我跟我5個老婆都同意大家一起結婚,我們6個彼此也都希望彼此能有正式的法律關係,為什麼民法規定只能有一個是正式的老婆?」如果到時候人民日後有這個疑問,按照大法官今日的論述,未必能給出合理的答案而且多成員彼此間承認婚姻關係,也還是會有婚姻關係的損害賠償存在,不是說開放多夫多妻民法上就沒事了,還有牽扯到醫療同意書的問題,只是變成你要賠償的對象變多、可以簽醫療同意書的人變多
作者: ArimaKisho (波堤)   2020-06-01 11:56:00
樓上,法律是隨著時代變化價值觀而有所不同,你的理解沒有問題,但我其實也說了,一夫一妻制不會廢除,但可能會新訂一個伴侶制度,就是幾年前胎死腹中的多元成家法案(同婚可不是多元成家)人們想彼此扶持走下去,想享受與婚姻同樣的權利(但並不如婚姻那樣的概念),的確有人提倡伴侶制,然而我也說了現階段不可能,因為有人覺得這種觀念很放蕩。未來少子化,老年社會其實很適合伴侶制等相關法案,有興趣的話,詳情請搜尋多元成家法案。
作者: InHanchiao2 (InHanchiao2)   2020-06-01 14:44:00
我好奇的是,如果有人真要用這個來挑戰憲法,大法官會給什麼理由。因為不論是以法不規範感情還是倫理道德,我們都很清楚通姦罪絕對不是這兩個理由的例外,一切有涉感情的法律規定,應該都是符合大法官理由書內的立論基礎,那我們就很難向人民解釋,為什麼通姦廢了,其他的規定還存在。>>我的想法是這樣,懇請賜教新的想法:因為上面有人提到重婚罪,那現行重婚罪的背景也值得討論。重婚罪屬非告訴乃論,不論是重複登記或事實上以夫妻名義生活,都該當構成要件,那麼假設正式配偶、當事人、第三人都同意的重婚關係,不違背三人自由意願,那國家介入規定「你的財產只能跟正宮一人分」、「你的同意書只能正宮簽名」的基礎是什麼?如果要說這是傳統倫理道德,那通姦在一般我國人民認知中,又何嘗不是倫理道德...所以重婚罪是否要廢除,也很值得思考吧?是認真向各位前輩發問@@不知道我這樣的思考有沒有什麼盲點~
作者: ArimaKisho (波堤)   2020-06-01 18:42:00
那就挑戰看看啊XD 時代價值觀的變化之下,廢除通姦罪我覺得勢在必行。通姦罪會被廢除不僅因為釋字554理由太瞎,還有司法能量耗費太多力氣在這種私人關係身上,加上同婚通過的關係(實務見解拘束,如何解釋同性間的性交行為等等等),以上就跟重婚罪差很多了。不過之所以沒人提是因為這些罪很邊緣,中華民國的刑法又很特別(?)像是花柳病什麼鬼的去年才廢除。可能你的點我沒辦法很理解,但就我的理解,不覺得釋791的理由有透露出,一夫一妻制就可以被破解,你的問題我會覺得是不是要修改民法啊,這種感覺。不過以下我跟民法不熟,等其他人解釋囉。
作者: InHanchiao2 (InHanchiao2)   2020-06-03 05:34:00
所以其實通姦跟重婚,兩者最大的差別,就是一個太冷門......既然都直接假定原配是受害人了,對重婚的行為人施用刑罰,也無助於維繫婚姻、感情,再來刑罰中的罰金,也是收進國庫。但是偏偏通姦比較熱門,搞的事比較多,所以我們先廢通姦就好( ̄▽ ̄)~
作者: ArimaKisho (波堤)   2020-06-05 17:09:00
欸這只是我個人看法哦你可以問問其他先進R
作者: helenpei (狗狗)   2020-06-08 13:12:00
要集體炒通姦罪,真的就多潘金蓮呢?還是青峰呢?出櫃呢?真的集體怎樣鬥爭,真的就要多嚇死呢?怎樣集體大惡鬥,真的就會洗腦人嗎?多預設立場靠夭呢?其實隨便你全世界全部人而已,真的就你誰多高高在上嗎真的你誰要集體怎樣婊人竄改水桶,真的就會多嚇死呢?多見不得人呢?多扭曲的喜歡定義人壓人唬人婊人呢不就一堆婊子而已嘛,真的就要多扭曲的世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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