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先進大大
刑訴單一性爭點裡既判力擴張
單一性案件裡法院就其中一部《有罪判決》確定時,確定判決的效力及於未起訴他部。
一部《無罪、免訴判決》確定時 要分為
1.一行為一罪之情形,其既判力及於他部。
2.數行為數罪時,因各罪間並非有關係部分,且他部亦得再起訴,故並不受既判力影響。
3.一行為數罪的情形,實務上認為既然為一行為,僅受一次裁判,既判力擴張及於他部,
學說認為既判力不擴張及於他部
小弟的問題是
我知道這裡爭點邏輯是用《本質上一行為》
來理解
但是為什麼
《有罪判決》不用像《無罪,免訴判決》
分為一行為一罪,或數行為數罪來討論?
而是既判力一律及未起訴部分
如果是在數行為數罪的情形
檢察官起訴單一性案件的一部被法院判有罪
另一部未起訴的部分就直就被既判力及於
不像法院為《無罪或免訴判決》時
他部分可以另行起訴
請問要怎麼理解這個部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