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20-06-11 08:41:23各位早安
想確認刑法對向犯幾個問題:
一、對向關係之人無所謂犯意連絡,不適用刑法28共同正犯規定(81,台非,233例),那
也不適用共犯(刑法29、30)規定嗎? 是否有好心人能提供判決判例參考呢?
二、關鍵字餵狗後得知比較重要的對向犯為刑法121、122、132。較不重要的法條為237、
266。我還有漏掉哪一條嗎?
補充ㄧ下讓我疑惑的擬答(132條部分):
https://i.imgur.com/t66IFMb.jpg
感謝,祝大家有美好的一天 :)
作者: timetrave1er (My life, myself) 2020-06-11 11:32:00
這裡討論的是否會成立教唆幫助的對象就是"行賄者"因為行賄者與受賄的公務員具有對向關係(就是樓上說的意思合致(而構成犯罪)的對造 而且行賄罪已經有處罰明文 所以才發展出對向犯的概念 認為法有明文才罰如果法律沒規定 那就是立法者有意不罰 所以才又認為不能去論教唆或幫助(公務員)"收賄"以免架空立法意旨E職務上行為的賄賂 依121只罰公務員 不罰行賄者上面是Ex如果可以論行賄者是121的教唆犯 無疑是架空立法意旨至於"非"行賄者的教唆幫助(如公務員的配偶教唆公務員收賄)會不會成立教唆幫助 又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