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最高法院法助筆試

作者: sinksink ( ?)   2020-06-14 16:58:01
雖然聽說要上榜貼文比較有公信力,單純嘴砲分享
不知道會不會違犯到最高院的規定。
歹勢,還是不善排版冏。
一、
聽說以往曾考有價值判決,但今年似乎不是。
今年還是卷宗附證據,卷宗就是一般判決書不要太緊張。
給的是一二審判決跟上訴理由狀,
但是我沒有記字號,
所以以下是貼我回家後用關鍵字找的最高院判決。
今年只能使用最高院給的法典,不能自帶資料。
本來很擔心不知如何寫,
後來決定用國考寫法,
不過不知道他分開考上訴範圍與爭點,
在民事法要怎麼寫,冏。
二、
民事考二題,刑事考一大題四小題。
民事第一題的事實是
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 字第 1428 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重上更二 字第 86 號判決
但是我的記憶好像他是給歷審中比較舊的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上字第 844 號民事判決
跟前審不知道是不是,有去考的大大們還請指正。
第一題要求要指出爭點,好像法律上事實上證據上爭點都出來了,
而且考了兩個強執法的梗:
強執法第41條的起算時點,
跟強執法第32條於抵押權被撤銷後執行名義於分配期日時點後才附的適用。
強執法我都有兩說併呈,但不是採最高院該判決見解,
考前就沒看到咩,大概完蛋了吧冏。
證據法我對不起姜老師不是很會寫就不多言了冏。
我覺得平常沒有多練習爭點整理蠻頭大的,
有志考最高院法助的大大們應該要多練習。
寫到剩十分鐘才有時間寫第二題,
還好第二題相對而言比較簡單。
三、
民事第二題,事實是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考破產是否影響占有人的認定跟租金的認定,還有土地法97條適用情形,
四、
刑事的事實是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22 號刑事判決,
本則判決是一律駁回,可是問題看起來卻不是想要這樣,
不知道是不是寫太高興逆麟死光光了冏。
考可信性、對質詰問保障?、
證明補強、必要性、關聯性、手機得否沒收,
還有藥事法跟毒品條例競合與大法庭。
照去年的口試,好像只錄取一半,好希望能進入口試不想當廢人啊~~~~~
作者: soqqcat (笨貓)   2020-06-15 08:49:00
考題看起來蠻難的~不過最高法院的助理也有定期內部考試的制度,沒過就不續聘的樣子。(憑印象,有錯煩請版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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