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20-07-11 11:15:39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
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A)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B)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C)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D)乙無法對甲請求返還占有物
為何這題答案是D?
甲是本題之出賣人本就負有交付義務,
在法律上甲既負有交付義務,對乙而言甲應不具有法律上原因而得佔有該物吧?
若認為買賣契約之交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但乙不是已登記為土地之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權,
且已登記不動產依據釋字109.164無時效制度之適用。
為何乙不能主張甲無權占有而請求依767返還所有物?
作者:
p780915 (想你想我想雞精)
2020-07-11 11:42:00交付前,出賣人都有使用收益權,買受人不能主張無權佔有、不得利
作者:
SPEman (speman)
2020-07-11 11:57:00民法373,甲有占有權源
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20-07-11 12:06:00了解
作者:
BboyJudge (BboyJudge)
2020-07-11 16:32:00可以請問一下:理由可否依照時效取得地上權沒事,我搞混了,抱歉
作者: asp12569 (高雄雷霸龍) 2020-07-11 20:35:00
釋字是107 164才對......
作者: xuptper (笑笑生) 2020-07-12 10:14:00
一樓說的是現行實務見解,主張出賣人於交付房屋前,因「危險承擔」而得「享受利益」;王澤鑑老師則認為民348係為767之特別規定,於請求權競合時優先適用,而348既罹於消滅時效,自不允其再依767請求返還房屋。
這個不能理解就用記的就好 但理由很簡單其實就是貫徹時效制度的本旨 張台大的書裡有寫到相關內容 敬請參閱但我不贊同這個見解就是了 自己問過學校老師其實老師也不太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