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
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A)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B)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C)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D)乙無法對甲請求返還占有物
為何這題答案是D?
甲是本題之出賣人本就負有交付義務,
在法律上甲既負有交付義務,對乙而言甲應不具有法律上原因而得佔有該物吧?
若認為買賣契約之交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但乙不是已登記為土地之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權,
且已登記不動產依據釋字109.164無時效制度之適用。
為何乙不能主張甲無權占有而請求依767返還所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