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修時的疑惑,問題很基本,請海涵><"
懲戒法第4條說
依刑事訴訟被通緝羈押/
受褫奪公權/
徒刑執行中
->職務當然停止
任用法第28條說
犯內亂外患貪汙通緝/
徒刑執行未畢/
褫奪公權未復權
->任用後發生以上情形應予免職
請問:
懲戒法的情形為什麼不能依任用法直接免職?
除了被通緝是還沒定罪,而且可能不關內亂外患貪汙,所以無法任用的免職
其他,褫奪公權和坐牢已經不能工作,為什麼不直接免職,而是停職?是停職再免職嗎?
那(不是因為內亂外患貪汙)被通緝,無法工作的公務員,還有公務員資格嗎?
以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