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懲戒法和任用法之不解

作者: bymandy (文字失效 瞬間)   2020-07-14 17:27:36
自修時的疑惑,問題很基本,請海涵><"
懲戒法第4條說
依刑事訴訟被通緝羈押/
受褫奪公權/
徒刑執行中
->職務當然停止
任用法第28條說
犯內亂外患貪汙通緝/
徒刑執行未畢/
褫奪公權未復權
->任用後發生以上情形應予免職
請問:
懲戒法的情形為什麼不能依任用法直接免職?
除了被通緝是還沒定罪,而且可能不關內亂外患貪汙,所以無法任用的免職
其他,褫奪公權和坐牢已經不能工作,為什麼不直接免職,而是停職?是停職再免職嗎?
那(不是因為內亂外患貪汙)被通緝,無法工作的公務員,還有公務員資格嗎?
以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作者: MG61186 (天蠍)   2020-07-14 17:54:00
3.還有公務員資格 看懲戒法第七條…停止職務理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職2.停職=先停止執行職務,再受懲戒處分,然後徒刑跟褫奪公權的不得申請復職(因為任用法28條1.我也有點疑惑,查了一下任用法的免職處分是形成處分,於免職條件成就時即產生免職效力,所以跟懲戒法權責機關不同吧?一點拙見 有待板上先進指點
作者: seasonsong (it's ok.)   2020-07-14 19:43:00
一個是任用後被發現 一個是受到懲戒後才發生 怎麼會一樣
作者: lolicone (∥○△○∥)   2020-07-14 19:44:00
我想的方向任用法是指不能任用的要件依要件做成行政處分,懲戒法涉及到審判跟救濟層面所以都會有規範主要是要用他的人不同。
作者: seasonsong (it's ok.)   2020-07-14 19:45:00
那個當然停職不是處分,是自然發生的停職。
作者: lolicone (∥○△○∥)   2020-07-14 19:49:00
懲戒法的免職規範又比較嚴格,是指被用懲戒法判免職後不能再任公務員(連約僱都不能做的那種)。 任用法是綁“公務人員”。所以我的看法是試用寬度不同,一個是公務員(懲戒法)一個則是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講具體一點 今天如果是非公務人員的公務員根本用不到任用法。
作者: seasonsong (it's ok.)   2020-07-14 19:50:00
而且為什麼會用免職,懲戒法免除職務比免職處分還重。l大說到重點!適用對象範圍就不一樣了!
作者: lolicone (∥○△○∥)   2020-07-14 19:52:00
搞清楚公務員跟公務人員的範圍後 觀念其實很好通啦XD
作者: littlecoke08 (louis)   2020-07-14 20:13:00
懲戒法停職以後待審判,最後才是免除職務
作者: ericvbnm (肉肉肉)   2020-07-14 21:00:00
停止職務跟免除不同目的吧 一個是當然停止 讓受處分人做的職務無效 一個是要等判決確定後的處分
作者: rondo21 (啾咪)   2020-07-14 21:08:00
就像你說的,褫奪公權和坐牢已經不能工作,所以職務當然停止了,這個是事實上的狀況,並非處分
作者: victor814720 (呵呵)   2020-07-14 21:31:00
當然停止職務不是處分,免職是處分 就這麼簡單
作者: normangood (康寶)   2020-07-15 00:17:00
管見認為,原po把免職跟停止職務弄的很模糊!任用法28條,是指人事上的行政處分,是依法免職,不具處罰性質,可提起救濟,免職後,只要原因消失後,是可以自行找缺(除了曾犯內亂、外患;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緩刑期滿未撤銷仍可再任;免刑仍屬有罪判決,終身不得再任!免除職務終身不得再任;。但懲戒法的當然停職是無裁量權,不得救濟。是ㄧ種事實狀態,並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後再移送懲戒法庭!!修正上述,不一定要移送懲戒法庭!!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職!!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07-15 00:28:00
https://tpp.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31&navID=37&contentID=839公懲會似乎曾經做過實務決議: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予以免職 。惟主管長官如未即時發覺予以免職,而任由該公務員繼續執行職務,則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第2款,仍有規範之實益。即其職務當然停止,停職中所為職務上之行為,不生效力。換句話說,吾人認為可以這樣觀察:如上述強者所說任用法28條的免職是一種人事行政上的強制處分,並對受免職之人的「公務人員身分」有所改變;而懲戒法的當然停職是一旦要件事實發生的既成狀態,規範免職處分做成前的職務狀態。
作者: bsct3410 (逆風混聲合唱)   2020-07-15 16:11:00
……我也自修提供拙見,先想一想懲戒用在哪,任用用在哪https://i.imgur.com/zqWB2qT.jpghttps://i.imgur.com/4iDqFj0.jpg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20-07-15 16:50:00
寶寶知道,但寶寶不說。
作者: bsct3410 (逆風混聲合唱)   2020-07-15 18:20:00
https://i.imgur.com/6OIIGqy.jpghttps://i.imgur.com/xt52Hoy.jpg另外前面拙見措辭不良,望請海涵
作者: xiankelai21 (Sparkle)   2020-07-15 18:50:00
公法就是背起來 不用想太多
作者: abjeffop (建)   2020-07-16 06:58:00
當然停止就是 「你人在監獄怎麼服公職?」的意思
作者: aaaa4122 (鮪魚刺身)   2020-07-16 14:49:00
如某乙貪污判決確定,當下即依任用之規定失去公務員資格,不具公務員身分當然不適用懲戒法當然停職。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