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monwhk (Damon)
2020-07-19 14:40:43今年戶政普考「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二題:問侵權行為時效的起算時點「被害人於民國(以下同)100年2月1日發生車禍後
,陸續就診支付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共於102年2月1日向加害人取得該筆款
項。嗣被害人因同一損害持續就診。至104年1月31日止又支付醫藥費用20萬元,向加害人
請求賠償遭拒。被害人遂於104年2月1日提起訴訟,請求加害人給付該筆醫療費用,其損
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第三題:最高法院對於事實上夫妻之看法「試申論我國最高法院見解對事實上夫妻關係
得否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或婚姻普通效力之法律關係?」
二題應該都是實考實務見解的題目
第二題,公職王的解答怪怪的。
https://info.public.com.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200718213800-GOR.pdf
我覺得應該要討論的是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明定。
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
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
繼續延續者,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其時效。又損害賠償之訴,由於涉及損害原因、過失比例、損害範圍等之認
定,加以舉證困難,其損害之具體數額,甚難預為估算,常須經專家鑑定,始能確定。」
但公職王卻在討論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2652號,我認為是有疑義的。
第三題直接考最高法院見解,沒背字號的話,
只能寫「最高法院對此問題有不同看法,有認為.....而主張無法類推適用,
有認為....而主張應予類推適用,基於...應認類推適用說較為可採」應該很虛
,但有更好的寫法嗎?
第二題我也是寫自發生起算時效內...第三題沒想到直接考實務見解,完全無從下手,連題目都看不太懂QQ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é¡) 2020-07-19 15:22:00
不要對垃圾公職王的答案
作者:
zzaa5784 (kbssss)
2020-07-19 20:24:00看到第三天直接傻眼,只好自己當一回最高法院,用自己的意見下去寫。希望可以多少拿點墨水分。
作者: wlclhl 2020-07-21 00:02:00
同樓上,第三題自己當最高法院,寫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