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判決已經放上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了,本人幫板友做好超連結如下:
https://reurl.cc/lV8dn9
【今年有志要考司、律、法制或地特的板友們可以注意以下這個點!!】
本件承審之北高行法官認為:關於公職考試制度是否違憲侵害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
司法審查重點,重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而學理稱為「職
業自由限制之司法審查三階段理論」(區別相關限制是對人民從事工作之限制,或針對
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或客觀條件限制,而採寬嚴不一之司法審查標準),對於限制
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之考選行政措施的司法審查,則難比附援用。
→如果憲法或行政法的考題出現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利,考生宜先予敘明:人民在法定條件
下,居於主動地位從事公職參與國家公權力運作之參政權,與市場上私經濟活動之其他
職業性質上處於消極地位對抗國家不法干預之防禦權,明顯有所不同,因此本題不操作
職業自由限制之司法審查三階段理論的相關檢驗。
此外,判決內容非~常~詳~盡。本人十分佩服整理、釐清所有卷內事實及資料,並逐
一仔細地為檢驗、審查、論證的法官們。板友們可以去看看,順便臨摹學習一下實務如
何操作相關標準之檢驗。
附值一提者係本件判決數次提及:「內政部、消防署評估不致影響消防勤務執行的157公
分標準」這個點。倘若本件的被告未上訴而判決確定,或被告不服上訴後經最高行駁回
,而維持本件判決,此標準或許會成為將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8條第1款修正之重要考量。
#也就是未來有志報考消防考試的考生們可以持續關注本件之後續發展啦~
大家考試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