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sperLo (我的風霜,你的單純。)
2020-08-09 15:41:40https://i.imgur.com/X8jpQja.jpg
28題答案給A
消防員進去死了為什麼會有打擊錯誤的問題?
甲不是想殺乙?
跟消防員有什麼關係?
30題依據107司律的題目來看
安裝行為本身不是沒有構成犯罪嗎?
31題答案給C
1.甲:「不可追來,否則將對你不利」這個行為算強暴脅迫手段嗎?
如果不算那答案C我可以理解
2.但如果算強暴脅迫手段
看了一些課本跟自己筆記
準強盜罪的脱免逮捕一定要在竊盜或搶奪行為的那個狀態中才會成立準強盜?
題目所示:贓物丟地上的強暴脅迫手段脫免逮捕
行為不算準強盜罪
所以如果贓物帶在身上做跟題目一樣的行為
就會成立準強盜嗎?
來討論一下吧
謝謝
作者: smooth0920 (smoothEli) 2020-08-09 15:42:00
我覺得今年蠻多題都能釋疑 選項都不是最佳答案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8-09 15:44:00如果分數不是在門檻附近 其實不要浪費時間釋疑
作者:
a125567365 (我è¦æˆç‚ºå»¢æ–‡çŽ‹)
2020-08-09 15:46:00準強盜罪還要致不能抗拒阿
他沒心生畏懼,就沒有到不能抗拒的地步,不成立329啊
作者:
lurara (魯拉拉)
2020-08-09 15:57:00A有問題吧!打擊失誤沒聽過這種說法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08-09 16:02:00
準強盜也有一個強啊
作者: jcom (may) 2020-08-09 16:07:00
作者:
cjemmy (cjemmy)
2020-08-09 16:08:0031題 因為abd 都對,只能選c了
作者:
kshank06 (hankchu)
2020-08-09 16:15:0031覺得還行 但28真的不懂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08-09 16:20:0028題看了答案後才知道原來是在題意 難怪BCD選不出來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20-08-09 16:21:0028不會 有強者可以開釋一下嗎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08-09 16:21:00因為以殺人為放火行為 還是論殺人 這是殺人行為中的打擊錯誤要是放最後一個選項我就選了
作者:
abc1494 (黑咖啡)
2020-08-09 16:23:00打擊錯誤,會侵害到兩個客體不過這題真的有點偏難...
作者:
abc1494 (黑咖啡)
2020-08-09 16:25:00而且有疑慮行為人的攻擊行為,由於實行失誤致其所損傷的行為客體,與行為人本所認識而應受損傷的行為客體不相符合。28題解釋這樣~~有人看得懂麻
作者: yushengboy03 (阿聲) 2020-08-09 16:29:00
31 沒有到難以抗拒,因爲後來是因為財物拿回來了才不追,所以非準強盜罪。
28、30跟你相法一樣,30題我覺得他沒問清楚所以也選到無罪
作者:
abc1494 (黑咖啡)
2020-08-09 16:30:00畢竟甲是針對乙~~對丙跟丁無犯意
打擊錯誤是犯罪施行方法失誤,致法益受侵害客體非目標客體。本件甲想殺乙卻因為失誤殺到丙,也可以說是打擊錯誤
作者:
newest (C'est la vie~)
2020-08-09 16:35:00那丁呢? 也是打擊錯誤嗎? 還是說D的選項要改成丁就成立?
作者:
abc1494 (黑咖啡)
2020-08-09 16:35:0030題就比較沒有爭議...有用設備基本上都是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08-09 16:35:0031題是防護贓物要件不符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08-09 16:38:00施以脅迫的手段不是出於脫免逮捕
甲過失的部分,我是認為他對身為消防員的丙因救火而不幸死亡應該有預見可能性,故可以成立過失致死。
作者:
abc1494 (黑咖啡)
2020-08-09 16:42:00就算D改成丁一樣錯~~因為客體不是乙,不是因果歷程錯誤!!
丁的部分我是覺得不成立犯罪,不知道其他人怎麼想@@
作者:
abc1494 (黑咖啡)
2020-08-09 16:45:00改成乙就對了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20-08-09 16:50:0031甲說的話很難被評價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6:51:00消防員救火,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吧? 這不是專業人員要負責的部分嗎?
作者:
abc1494 (黑咖啡)
2020-08-09 16:56:00所以才說有疑慮!!但是丁確實死了!!31題準強盜:竊盜犯或搶奪犯是在奪取財物之後偶發的對人施以強暴脅迫故又稱為事後強盜罪請見刑法329
30題要搭配107年29題去看,會覺得有點奇怪,順便問一下今年商法35題為何答案是C?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7:00:00話說丁自己跑去救人死掉,這不算他應該自我負責的事項嗎?
作者:
abc1494 (黑咖啡)
2020-08-09 17:02:0031他出口威脅~~我是覺得這題怪怪的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7:05:0031,B的行為應該是不到脅迫的程度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20-08-09 17:07:0030題有問題吧 記得實務是認為調查證據非無故 但是會成立通保法的罪丁自我負責是結果歸責的問題 跟有沒有打擊錯誤是兩回事吧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7:10:00近期實務已經認為追查配偶外遇,不能算是無故了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20-08-09 17:10:00商法45我也算不到35萬,唯一覺得不確定的的,是「賣出認售權證」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20-08-09 17:12:0031題題意都強調屋主不怕 沒有到難以抗拒的程度所以沒有準強盜罪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20-08-09 17:14:00馬賽克理論用在315-1嗎?
作者:
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é‡è¿”人間)
2020-08-09 17:15:00那個不是打擊失誤 是因果歷程錯誤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7:16:00315-1如果不認為是結果犯的話,安裝就可能成立了吧?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20-08-09 17:21:00商法45題在投保中心網站有很像的範例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20-08-09 17:22:00安裝行為那題我是看他題目裡面寫著為了知道太太的行蹤所以才安裝GPS不然原本也想要選無罪的
作者:
foxrui 2020-08-09 17:25:0030題安裝就既遂了嗎?還是要開始竊錄?題目沒有講到底有沒有開始錄..
有找到一摸一樣的題目 但還是不懂 為什麼要重複算QQQ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20-08-09 17:33:00網站是「買進認購權證」視為買進股票,45題是「賣出認售權證」,莫非也視為買進股票?有請高手開示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20-08-09 17:36:00所以這題在考的重點之一,是買/賣認購/售權證的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為買進/賣出…
為何有賣出認售權證沒有「買進」認售權證我沒有買賣過權證 不懂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20-08-09 17:38:00投保中心是買進「認購權證」、45題是賣出「認售權證」,證券種類也不一樣
是不是權證不用買進賣出配對?不過這樣又很怪 沒有買怎麼賣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08-09 17:39:00權證類是一樣的有價證券....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08-09 17:41:00買進認售等於賣出現股 反之亦然 沒買賣過的可能不知道吧
買進認售等於賣出現股 但不需要另一次賣出認售來平倉嗎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08-09 17:44:00歸入權是擬制所得....不是真實交易
作者:
lurara (魯拉拉)
2020-08-09 18:56:00不是打擊錯誤,他寫是打擊失誤,從沒聽過,原來一試也可以使用獨門暗器
31比較沒問題,沒有達「使人難以抗拒」,釋字630
刑法第31題的準強盜,實務見解是釋字630號解釋,準強盜之強迫脅迫程度不以不能抗拒為必要,並認為僅當場虛張聲勢或與被害人或第三人有短暫肢體衝突之情形,不構成準強盜。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09 19:53:00除了第28題外,我的答案均與考選部公布的一致;但28題我會選C(經dryade374384板友解釋後,也可接受考選部之答案)。「僅僅在結果與行為人所製造的不被容許風險之間有因果關係,尚不足滿足客觀構成要件,必須此一結果落在避免危險的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客觀上始可歸責。」因為本件已有他人專屬負責領域(消防隊前往救火)出現,行為人沒有指揮監督消防員如何執勤的權利義務,故因救災過程疏誤(為何能讓只戴一般棉質口罩的民眾突破封鎖線衝入火場)所致之事故,不在原來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之內,屬行為人無法避免之結果,因此無法將此結果歸責於行為人。請參閱洗澡熊所著之《新刑法總則》,2019年3月6版2刷,第171、172頁。→覺得這題A、C都對。板友們可以準備釋疑XD
作者: smooth0920 (smoothEli) 2020-08-09 22:24:00
推樓上 C真的也很合理
沒考,純路過加減分析一下XD28題不能選C,就算認為不可歸責,理由也不會是選項C所述,然後打擊錯誤的選項相對正確,除了用字外沒有疑義。30實務認為配偶間沒有當然接受他方全面監控的義務,該當無故(民事容有不同見解)。31題目已說B不怕脅迫,只是另有考量而不予爭執,並無難以抗拒之情,不該當準強盜。
實務區分方式著手時或著手前的錯誤:客體錯誤著手後的錯誤:打擊錯誤行為人都點完火了,丙才進去被壓死,是著手後的錯誤,所以是打擊錯誤。我當時寫這題是這樣思考的
刑法28 我也選C欸...然後下一題這題該釋疑一下了吧打擊錯誤就打擊錯誤 什麼打擊失誤 干擾考生...
作者:
Harakiri (我的呼吸很三島由紀夫)
2020-08-10 15:18:00打擊失誤是林山田用的,過去這兩種用法都有人用無論何說,實行失誤與非本意客體上的傷害都要有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而28題的A過不了客觀歸責的檢驗,即使是相當因果關係也過不了。否則打擊錯誤如何評價為過失犯?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20-08-12 10:27:00消防員對於風險擁有選擇是否冒險的機會,不應該算。如果這樣算,那通緝犯逃跑,警察追緝不慎車禍死掉,通緝犯也可以規則論不確定故意或有認識過失?
作者:
propyl (propyl)
2020-08-13 13:37:0030題題幹只寫到安裝而已,行為就已經不該當315-1了,實物認本罪係結果犯非舉動犯,應該是無罪才對。根本還不用討論到是否無故,那是違法性的問題。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13 17:38:00實務對315-1是兩種見解都有吧而且題目也沒有強調說沒錄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