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換為普通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以下同)80 元,同年 2 月 2 日賣出 A 公司認售權證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90 元,3 月 2 日賣出普通股股票 10 張,平均賣價每股 100 元,4 月 2 日賣出普通股股票 10 張,平均賣價每股 105 元,本案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的前提下,甲應歸入 A 公司之利益為多少?
(A)0 元 (B)10 萬元 (C) 25 萬元 (D)35 萬元
根據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D),但我自己算是(C)25萬,請問怎麼算出(D)35萬元?
依證交法第157條為六個月內取得再賣出或賣出再行買進,因此獲得利益者,公司應將請求利益歸於公司,以及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採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
我的算法是本題只有買進一次行為,為買價80元,而賣價分別有90元、100元、105元,採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105-80=25元,25元乘上1萬股,算出數字為25萬元。
所以想請問大家35萬元怎麼算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