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1.類推425-1
2.類推426-1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貸契約繼續存
在)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1.得否類推425
2.得否類推425-1
3.得否類推426-1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個人見解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9-11 23:01:00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推425的問題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堆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作者: pon7711 (Lens) 2020-09-12 03:09:00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9-12 04:21:00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我覺得還是有關425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你仔細看 其實主張誠信原則就是否定物權化只是講得比較委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