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1.類推425-1
2.類推426-1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貸契約繼續存
在)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1.得否類推425
2.得否類推425-1
3.得否類推426-1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