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一下979的條文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解除婚約時,需要本身無過失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對方違反婚約時,卻沒有自己無過失才能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
換言之,就算一方違反婚約的原因部分歸咎於他方的過失,
他方仍得請求損賠,被請求的一方則可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責任。
但為何兩個法條會有這樣的差別規定呢?
是有甚麼特殊理由嗎?
請問大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