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
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處分更不利之處分。
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正確解答是
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
不利益變更禁止只拘束法院的撤銷訴訟之判決,不包含原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只針對訴願法81條 不及於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
所以可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