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是這樣
保母甲疏於照顧小孩乙,結果乙跑到馬路上被超速的丙撞死
丙部分視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而討論故意/過失作為犯
視其主觀故意或過失而論過失致死或殺人既遂
甲部分應是討論過失不作為犯
主觀上應是過失,客觀上為自願承擔之保護者保證人地位,期待有照顧小孩義務但不為之.
但是因果關係討論我卡住了
易律刑總上的第三人介入類型沒有保護者義務只有監督者義務(個人理解類似危險源監督義
玉皇大帝書上又用回溯禁止原則討論
所以不知道這題的因果關係要怎麼論述
還是說根本不需要這麼複雜
因為保母讓小孩乙外出的不作為會導致小孩乙出包的結果
駕駛丙撞死小孩乙只是這段因果關係的最終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