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刑法因果關係的第三人介入類型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0-06 20:13:56
題目是這樣
保母甲疏於照顧小孩乙,結果乙跑到馬路上被超速的丙撞死
丙部分視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而討論故意/過失作為犯
視其主觀故意或過失而論過失致死或殺人既遂
甲部分應是討論過失不作為犯
主觀上應是過失,客觀上為自願承擔之保護者保證人地位,期待有照顧小孩義務但不為之.
但是因果關係討論我卡住了
易律刑總上的第三人介入類型沒有保護者義務只有監督者義務(個人理解類似危險源監督義
玉皇大帝書上又用回溯禁止原則討論
所以不知道這題的因果關係要怎麼論述
還是說根本不需要這麼複雜
因為保母讓小孩乙外出的不作為會導致小孩乙出包的結果
駕駛丙撞死小孩乙只是這段因果關係的最終實現
作者: hahaha021225 (安安你好)   2020-10-06 20:21:00
太久沒碰刑法,過失致死需要論述到有無義務嗎?印象中不作為犯才要論述義務,過失有成立不作為犯的可能嗎@@?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6 20:29:00
甲是保母,本身具備對乙的保證人地位,至於小孩跑到馬路上是否為可預見之情事,則看申論者論述如果疏於照顧致小孩跑到馬路上為可預見者,且如果不疏於照不會發生小孩跑到馬路上的憾事,則甲的疏忽與乙的死亡具備客觀可規則性。王皇玉老師說的禁止回溯只的應該是「第三人製造了一個新的
作者: SHAGUGAN (灼眼)   2020-10-06 20:44:00
後行為人是故意才會有回溯禁止原則的適用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6 20:44:00
,且獨立的風險」,並「單獨地使結果實現」,而致不能使原行為人(保母甲)負責。可我自己覺得,丙在馬路上的出現未必有製造新的且獨立的風險,因為本來就是在馬路上,除非題有提到說,「根據鑑定如果當初丙沒有超速,則乙不會死」的命題。樓上SHAGUGAN的補充也對,王皇玉所稱的也是限制故意行為
作者: SHAGUGAN (灼眼)   2020-10-06 20:48:00
然後提醒一下,不作為犯是用”準因果關係”討論,小細節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6 21:06:00
我是把第三人介入想成是中斷原先因果關係的一種,而形成或建立起一個新的行為人跟因果歸責關係的狀態。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0-10-06 22:07:00
甲因果關係不用討論到第三人就正常審條件因果跟客觀歸責就好
作者: jojohaha (jojo冒險野狗)   2020-10-07 00:34:00
不作為犯是故意犯的手段 過失犯應該不會討論不作為過失犯討論,客觀能否預見,主觀能否預見,因果歸責論討論
作者: spadea57039 (richarda)   2020-10-07 00:40:00
怎麼不考慮用累積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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