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問刑法165:"或使用.."的主體是指?

作者: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10-09 12:08:00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段:"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規範的主體並非涉及該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甲為某刑事案件的被告,
而其朋友乙幫忙偽造對甲有利的證據,則乙就該當前段所規範的行為。
但是後段:"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是甚麼情況呢?
若用上面的例子來看,規範的主體(使用者)是甲?還是乙?
而所謂的"使用"是只限定在訴訟程序上嗎?或是有其他可能?
謝謝。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0-09 12:23:00
行為人不會是此條處罰對象因為國家不能期待人民不掩蓋自己犯罪的事蹟畢竟掩蓋自己所為的壞事是人類的天性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20-10-09 12:41:00
實務上不會處罰被告使用偽造或變造刑事證據,理論如樓上所言,他人在刑事案件程序中使用偽造或變造刑事證據才會成立,例如乙為證明被告不在場,將丙把乙提供的在犯罪地以外地點相片P上被告臉的相片給警察。又或是乙自己P圖提供給警察(使用的高度行為將變造的低度行為吸收)
作者: kkkaq123 (negneghi)   2020-10-09 16:50:00
我是認為可能同刑第216條行使的概念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10-09 22:50:00
都是指非行為人以外之人啊不然規範不處罰行為人 又幹嘛要將行為人納入規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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