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因為酒駕議題大家都蠻關注的,
最近在研究刑法185-3,順便再看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
有注意到目前第35條第一項規定,酒駕要罰款並吊扣駕照
原本想說這樣就完了,但再爬了一下文有看到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
第68條第2項規定: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
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
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
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
查了一下本文規定的相關文章,好像是因為有些開大車的司機因為各種原因被吊扣駕照,
會影響到行為人的工作權才有此規定,變成是不吊扣駕照而改記點,
但是查了酒駕的新聞,大多是直接引第35條第1項的規定,
似乎沒什麼提到第68條第2項的規定,
想請問大家,目前初次酒駕未肇事的處罰方式到底會不會扣照呢?
先謝謝大家幫忙解惑了